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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辦理房產證怎麼辦

房產證 閱讀(2.95W)

首先,辦理房產證義務的履行期限,應遵從當事人的約定。其次,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房屋是否屬於商品房進行分類處理:

不可以辦理房產證怎麼辦

(一)如果房屋屬於商品房:

辦理房產證義務的履行期限應當按照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來確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也作出了與上條規定內容相一致的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 日;

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二)如果房產不是商品房: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明確買受人與出賣人的權利義務。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辦理房產證的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合同法》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出賣人可以隨時履行,買受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出賣人辦理房產證的義務的履行,重點在於考察其開始去登記機關申請房屋產權過戶登記這一行為。當然,申請房屋產權過戶登記僅僅是出賣人履行辦理房產證行為的開始而非結果,完成辦理房產證即過戶登記的完成方是合同的目的。如果由於出賣人原因在合理期間內不能完成產權過戶登記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在判斷不可以辦理房產證的責任歸屬時首先參考的是買賣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因此,為避免發生這樣的糾紛,建議您邀請律師為您審查合同,把辦理房產證的時間、方式、逾期辦理的責任承擔、不能辦理的責任承擔在合同中做出有利於購房者的約定,這樣能夠更好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