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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投資入股房產稅如何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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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投資入股房產稅如何繳納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以土地投資入股涉稅處理

對投資後簽訂有土地使用權產權轉移合同的要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根據上述規定,母公司投資合同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應按“產權轉移書據”貼花。

目前對於投資入股行為是否徵收印花稅,各地稅務機關的看法並不一致。持徵稅的觀點顯然是對投資入股行為法律性質的誤解。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與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投資屬於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行為,雖然所得稅等稅種上對於投資入股視為轉讓徵稅,但對於印花稅而言,其列舉的合同型別在稅法沒有特別解釋的情形下,只能參照私法的涵義進行理解。顯然法律上的購銷合同並不包括股權投資入股行為:首先,在法律上,投資入股與資產轉讓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行為,因此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法中對於投資行為採取“視同銷售”的做法,其原因也正在於此。

需要強調的是,即使會計處理上存在股權投資以投出資產公允價值計量的問題,但其要運用到稅務處理中,必須經過正式的立法程式被稅法所吸收才能實施,恰恰是這個合法性問題往往為很多實務從業人員所忽視。其次,如前所述,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投資行為並非兩個平等主體之間經濟利益的等價交換行為,公司股權是股東用資產投資的法律結果;最後,以裝置存貨作為對價,按照“購銷合同”徵收印花稅的觀點解釋不通為何其不應當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稅,畢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同樣也包括裝置存貨等動產所有權的轉移。

日常生活當中,根據我們國家相關的稅務機關的法律規範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當中規定,對於什麼情況之下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及印花稅的話,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而印花稅通常情況下都是在一些經濟交往範圍當中所產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