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交易>房產過戶>

離婚房產歸一方怎麼辦理過戶交稅不?

房產過戶 閱讀(3.2W)

一、離婚房產歸一方怎麼辦理過戶交稅不?

離婚房產歸一方怎麼辦理過戶交稅不?

離婚房產歸一方過戶需要交稅,一旦離婚後,確定了房產的歸屬就需要按照以上材料的提示儘快辦理過戶手續,否則即使協商了歸屬,只要沒有辦理過戶,就沒有權利對房屋進行買賣的事宜。如果對方不配合可以通過法律訴訟的方式強行過戶。

二、夫妻離婚房產產權變更涉稅問題

離婚房產分割涉稅問題,主要是房屋產權變更環節。按法律規定對婚後財產(房屋)不管產權所有人是誰(其中一方)都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在析產時可能有三種情況:一是一方放棄全部歸另一方擁有;二是雙方各擁有一部分;三是房屋歸一方所有,另一方按房屋份額得到補償。如果原房屋的產權所有人是離婚後的持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手續。如果原產權所有人不是離婚後的持有人,則需要產權變更,變更時主要涉及以下幾個稅種的徵免界定。

(一)關於營業稅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徵收營業稅:其中第(一)項:離婚財產分割;第(二)項: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對一方放棄全部歸另一方擁有,屬於無償贈與配偶;對各擁有一部,屬於離婚財產分割都暫免徵收營業稅。對一方擁有,另一方得到補償也應該屬於離婚房產分割暫免徵收營業稅。

(二)關於契稅問題,在離婚分割房產辦理產權時可按《國家稅務局關於離婚後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徵收契稅的批覆》(國稅函[1999]391號)規定判定,即:“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徵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稅。”也就是,無論是分割後辦理各方擁有產權,還是歸一方擁有產權,也無論是一方放棄還是一方得到補償,在變更產權時都不徵收契稅。

(三)關於個人所得稅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規定: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中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對離婚房產分割,如果一方放棄歸另一方所有,則屬於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不徵個人所得稅。如果各擁有一部分,分割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如果一方擁有房屋所有權,另一方得到補償,對得到補償的一方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再看國稅發〔2009〕121號第四條第(二)項:“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許扣除其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餘額按照規定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相應的財產原值,為房屋初次購置全部原值和相關稅費之和乘以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的比例。”從這個檔案分析,對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那麼,是不是在一方擁有房屋所有權,另一方得到對方補償時,就要對得到補償的一方徵收個人所得稅?筆者認為:這個環節不徵個人所得稅。理由是:這部分財產原本就屬於個人所有,並非轉讓行為,只是通過變現形式擁有自己的財產。另外,如果離婚前這個房屋的產權所有人是男方,離婚後男方擁有,女方得到補償,則不需要更名。也就不涉及個人所得稅。相反,如果離婚前這個房屋的產權所有人是男方,離婚後歸女方擁有,男方得到補償時則需要更名。更名時如果徵收個人所得稅,這不公平。所以,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只有在轉讓給第三人(非夫妻各方)時,才涉及個人所得稅。

另外國稅發〔2009〕121號第四條第(三)項還規定:“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請免徵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離婚財產分割時,不徵營業稅、契稅、個人所得稅,當再次轉讓時,要涉及營業稅,契稅、個人所得稅等。

由於房屋是屬於栓雙方所共有的不動產,由於此類財產在分割之後就會失去價值,故而通常情形下都是一方獲得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另一方獲得對價補償,此後為了避免對方再次主張分割房產,需要在離婚後及時辦理房屋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