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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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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詞,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訴訟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所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部分地或全部地對控訴的內容進行申述、辯解、反駁控訴,以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提出應當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責任的文書。
刑事辯護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項的規定,我受本案被告人之委託,並由律師事務所指派,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出庭為他辯護。
接受委託之後,辯護人經過閱卷、會見被告人和進行了必要的調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審調查,對本案有了較為全面的瞭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或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法律賦予辯護人職責,我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在合議時參考:
一、
二、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之規定,應宣告被告人。以上辯護意見,提請合議庭在合議時予以考慮。
_______律師事務所
_______律師
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非法經營罪辯護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