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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財務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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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財務辯護詞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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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辯護詞怎麼寫

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某某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吳某某親屬的委託,指派何某某律師為其辯護人。通過閱卷、會見被告人,今天又參加了法庭調查,對於案情有了清楚、全面的瞭解,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吳某在該起案件中,既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不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具體理由如下:

1、案件性質:本案屬於單位犯罪,而不是個人犯罪.

從本案事實來看,某某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公司成立之初與投資戶簽訂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在這一階段近尾聲時吳某才經人介紹來到該公司,並未參與該階段工作;第二階段該公司在某某種植專案投資,為吸引投資者,公司臨時招聘包括吳某在內的一批業務員去各大超市商場發專案投資廣告,他本人連基本工資都沒有,客戶依廣告去公司籤合同也是與公司其他人員簽署,吳某每一單僅拿低廉的酬金。在公司既不管具體業務,又不參與簽署合同收取資金,僅為公司最底層的業務員,至於公司的專案、合同金額、收款方式,均不瞭解。當然不應對其營銷行為承擔直接責任。

從職務級別上看,吳某屬於公司的下層人員。儘管本案涉案金額比較大,使不少家庭遭受了經濟上的損失,但我們應該看到,吸收公眾存款是公司的行為,起決策作用的是公司主要領導,吳某作為公司的最底層的職工,接受公司安排發廣告傳單的行為,也是情有可原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會議紀要精神:在單位犯罪中,對於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2、吳某承擔責任的數額

起訴書指控,吳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總額某某元,。辯護人對此有異議。
該部分數額所指向的客戶,近三分之一不是吳某的客戶,與數額核對不上。能夠直接認定的數額僅為三百多萬元,且這部分數額中還有吳某個人退給客戶的提成。這些數額均應核算清楚才能用於定罪量刑。

3、吳某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中的作用較小

本案中一系列證據顯示吳某並非該公司在冊人員,在該公司不承擔任何管理職責。證據顯示,公司的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總經理、團隊經理均另有他人,吳某並非在冊人員。

4、吳某到案後如實供述,有坦白情節,且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深,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綜上,請法庭在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同時,注意到寬嚴適度,對於公司一般工作人員不能一概追究刑事責任。綜上所述,被告人吳某在該起案件中,所起作用較小,參與的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其既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不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即使其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也應從輕或減輕處罰。以上辯護意見,敬請合議庭在合議案件時充分考慮。

此致

某某市某區人民法院

辯護人:某某律師事務所何某某律師

201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