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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粵高法立民終字第3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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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被告):盧XX,男,漢族,住廣東省佛山市。

(2013)粵高法立民終字第334號

委託代理人:陸XX,廣東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佛山市XX廠。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

投資人:廖XX。

委託代理人:汪XX,佛山XX專利代理人。

上訴人盧XX因與被上訴人佛山市XX廠(下稱XX廠)專利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83-1號民事裁定(下稱原審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裁定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盧XX的住所地在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本案是XX廠請求將專利號為ZL201XXXX3743.X、名稱為餅乾機的發明專利權人由盧XX變更為XX廠的糾紛,為專利權權屬糾紛,而專利權權屬糾紛屬於專利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原審法院屬於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可以管轄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而本案屬於專利糾紛案件,原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盧XX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成立,依法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裁定駁回盧XX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盧XX不服原審裁定,向本院上訴稱:本案案由屬於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而非專利權權屬糾紛。雙方當事人於2010年9月19日簽訂的《技術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第十三條約定:“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由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管轄”。且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佛山市順德區,依法應由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管轄。請求撤銷原審裁定並將案件移送至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被上訴人XX廠沒有進行書面答辯。

經查,XX廠以盧XX原是其職工,擔負技術工作,名為“餅乾機”(專利號為ZL201XXXX3743.X)專利研發時其廠投入了大量的財力、人力和時間,該專利的申請、代理費都是由廠支付,故該專利屬於職務發明為由,向原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法院判定“餅乾機”(專利號為ZL201XXXX3743.X)的發明專利權申請人是XX廠等。

另查,盧XX提交給法院的XX廠與盧XX於2010年9月19日簽訂的《技術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第十三條約定:“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由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管轄”。上述合同約定的專案名稱為夾心餅乾機,專利號為ZL200XXXX5831.5。

本院認為,本案案由無論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還是專利權權屬糾紛,都屬於專利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盧XX提交的雙方當事人於2010年9月19日簽訂的《技術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第十三條協議管轄條款是針對“夾心餅乾機”(專利號為ZL200XXXX5831.5)的實用新型專利權技術轉讓發生糾紛時的約定,對本案糾紛的管轄不具有約束力。本案被告盧XX的住所地在廣東省佛山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原審法院作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審理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對本轄區內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擁有管轄權。原審裁定駁回盧XX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正確,本院予以維持。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屬基層人民法院,雖然也是被告盧XX住所地人民法院,但不是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審理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的法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因此,盧XX上訴請求本院撤銷原審裁定並將本案移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審理,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劉XX

代理審判員邵靜紅

代理審判員符容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吳利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