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文書>其它文書>

(2014)粵高法立民終字第717號

其它文書 閱讀(1.53W)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XX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

(2014)粵高法立民終字第717號

法定代表人:駱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杜XX,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黃宇,廣東XX律師。

委託代理人:柯X,廣東XX律師。

上訴人廣州XX公司(下稱終結者電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深圳市XX公司(下稱XX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839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屬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被告的住所地和涉嫌侵權行為地均位於廣東省廣州市,故原審法院作為廣東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有管轄權。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依據不足,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裁定駁回被告終結者電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終結者電子公司不服原審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將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事實和理由是:因涉案有關產品的製造地位於廣東省深圳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特申請將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被上訴人XX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查,2013年12月3日,XX公司以其是“扣片式散熱器及其製造方法”的發明創造專利權人(專利號為ZL200XXXX6841.0),其權利受法律保護,終結者電子公司未經其許可,銷售“終極者”牌“雪蝠”系列散熱器,嚴重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向原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終結者電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專利權的侵權行為及銷燬庫存的侵權產品,並賠償其經濟損失50萬元。

本院認為,從上述查明的事實看,XX公司是以終結者電子公司侵犯其發明專利權為由提起本案訴訟,原審被告終結者電子公司的住所地和被控侵犯發明專利權產品銷售行為的實施地均位於廣東省廣州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五條的規定,原審法院作為被告住所地和涉嫌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且是廣東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原審裁定駁回終結者電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正確,本院予以維持。終結者電子公司上訴請求將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劉孟浪

審判員何曉敏

代理審判員符容

二○一四年五月四日

書記員耿XX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條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