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文書>民事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 | 保全

民事訴訟 閱讀(3.25W)
附帶民事訴訟 保全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財產保全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財產保全: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一種民事訴訟,在民事訴訟中可以採取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措施,因而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也可以採取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措施。
附帶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可能因被告人或其他人的行為導致將來發生法律效力的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不能或難以得到執行時,司法機關對被告人的財產採取一定的保全措施,從而保證附帶民事判決能夠得到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3款規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這裡的查封和扣押,即是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保全措施。附帶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應當注意:
1、必須存在緊急情況,即被告人或其他人可能實施某種行為導致法院未來作出的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可能無法或難以得到執行。
2、財產保全的物件限於被告人的財產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產,對於與被告人和本案無關的財產不得進行保全。
3、保全財產的價值必須相當於權利請求或訴訟請求的價額或金額,不能大於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財產保全利請求或訴訟請求的價額或金額。
4、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如果案件情況發生變化,據以採取財產保全的原因消失,應當及時撤銷財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