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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傷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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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詞

王某某故意傷害案

尊敬的審判長:

甘肅中寰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近親屬王貴、鄭曉蕥的委託,並徵得被告人王某某的同意,由我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我接受指派後,經過查閱本案卷宗,會見本案被告人,辯護人對公訴人指控被告涉嫌的故意傷害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僅針對被告人量刑及處罰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案的被害人餘偉對本起案件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

本案的起因是:首先,被告人與被害人因為房屋拆遷問題積怨已久:其次,2014年7月11日被害人餘偉因房屋拆遷問題與被告人的父親王貴發生了肢體衝突:再次,被告人為了防止被害人餘偉於其父親再起衝突,出於對其年邁父親的保護與被害人理論;最後,在被害人對被告人的無理辱罵之下,使雙方矛盾激化,發生了傷害事件。辯護人認為對打鬥事件的引起,被害人有一定過錯,對矛盾的激化負有責任,如果被害人餘偉當時能夠心平氣和加以解釋,理智化解誤會,而不是採取一些過激的言語,相信這起傷害案是不會發生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規定:“被害人有嚴重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30%;被害人有一般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一定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庭審調查表明,被害人餘偉對本案衝突事件的發生、對矛盾的激化、對傷害結果的發生有重大責任,由此,辯護人建議法庭在依法對被告人王某某進行刑事處罰的同時,應當考慮被害人餘偉的過錯這一情節,對被告人王某某酌情從輕處罰。

二、本案是因房屋拆遷問題積怨,被告熱為了防止被害人餘偉於其父親再起衝突,出於對其年邁父親的保護引起,被告人王某某犯罪行為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

根據查閱案卷資料和經過今天的庭審,我們可以看到,此次事件是因因房屋拆遷問題積怨,被告熱為了防止被害人餘偉於其父親再起衝突,出於對其年邁父親的保護引起的傷害案件,因矛盾激化才情緒衝動,與對方發生打鬥事件。該案案發確實是事出有因,本案被告人王某某自始至終只是想嚇唬對方,並沒有想要實際傷害到任何人,被告人屬於臨時起意型激情犯罪,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都相對較小。

三、被告人王某某案發後有積極賠償的行為,真誠的悔過,由於被害人拒不接受,一直未達附帶民事的調解。

案發後,被告人王某某及家人積極籌措資金2萬元賠償被害人的損失,有悔罪表現,表達對自己行為的懺悔。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庭雖然很困難,但為了彌補自己的過錯,其已經盡到自已最大的努力。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對於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以及被害方的接受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的,可以減少基準的5%-30%”。懇請法院酌情考慮對被告人王某某從輕處罰。

四、被告人王某某如實供述自已的犯罪行為,屬於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被告人王某某自第一次被訊問時,就如實供述了自已的犯罪行為,開庭審理時,也如實坦白,前後交代一致,並與其他證人所述吻合。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對於坦白,應當根據坦白的階段、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坦白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懇請法院酌情考慮對被告人王某某從輕處罰。

五、被告人王某某當庭自願認罪,認罪態度較好,請求法院酌定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當庭自願認罪,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對於自願認罪,並適用簡易審或普通程式“簡化審”的,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當庭自願認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懇請法院對被告人王某某酌情從輕處罰。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因其父親遭受毆打,出於對其父親的保護,加上被害人的謾罵侮辱的刺激之下,與被害人發生衝突,在案發後,能如實供述罪行,主動認罪、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其案件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因此,辯護人懇請法院對被告人王某某從輕量刑,建議對其實行緩刑,給其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以上辯護意見懇請法庭予以參考並採納。最終法院採納了我們的代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