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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補助費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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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審判員:

醫療補助費代理詞

濟南XX有限公司訴王XX勞動爭議一案,山東統河律師事務所接受指派,指定我擔任被告王XX的代理人,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被告已經履行了正常請假程式

2013 年10月5日國慶假期期間,被告突發疾病額葉惡性腫瘤、冠心病、大隱靜脈曲張,後被告姐姐通過電話向原告請病假並得到允許,隨後被告負責人吳XX還到院看望。在此期間,原告也以行為意思的方式表明(原告繼續向被告發放病假工資)同意原告的請假請求,因此,足以證明被告已經完成了請假義務。

被告所患疾病屬於惡性腫瘤,濟南市第五人民醫院住院病案首頁載明出院診斷中主要診斷:額葉惡性腫瘤,病理診斷(右額額葉)星形細胞瘤,WHOII級。

二、原告支付的病假工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以上支付規定明確表明是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也就是說對上限根本沒有限制,原告主張按被告正常上班對待:1、對自身權利的處分2、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是允許的3、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做出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不能高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三、原告應當支付醫療補助費

1、 根據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身體狀況安排適當的工作;因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費。其中並沒有必須做勞動能力鑑定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沒有規定支付醫療補助費需要做勞動能力鑑定作為前置程式。

2、被告所患疾病不屬於一般病症(惡性腫瘤),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而原告為了逃避支付醫療補助費的義務,擅自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進而逃避為被告做勞動能力鑑定的義務(被告向濟南市人社局諮詢做因病造成的勞動能力鑑定,只能由用人單位來委託,被告就是想自己申請鑑定也實現不了),是由於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導致了被告不能依法獲得解除勞動合同醫療補助費,減少了申請人的收入。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因此,被告有權主張原告支付醫療補助費。

四、被告享有九個月醫療期

1、原告給被告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清楚表明被告是在2006年12月入職原告處工作,已經在原告處工作達7年6個月時間。

2、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可以證明,被告的實際工作年限已經超過十年。

綜上,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被告享有九個月的醫療期。

3、原告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被告休病假期間還處在醫療期內,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原告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於違法解除。

綜上,原告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以被告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解除,應承擔經濟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