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案件辦法規定申請法律援助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請表。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轉交申請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代為填寫;
(二)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申請代理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
(四)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應當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有權出具經濟困難證明的機關、單位加蓋公章。無相關規定的,由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加蓋公章。
二、法律援助的流程是怎樣的?
1、申請人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2、提交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經濟困難的證明、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3、法律援助機構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責任、政府的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援物件為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物件。
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物件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物件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主要採取以下形式: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訴訟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公證證明。
在我國,申請法律援助最基本的條件就是經濟困難,沒有能力聘請律師,對於經濟困難的認定標準,這裡無法給出統一的參考依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都不一樣,所以對經濟困難的認定標準也不能一概而論。而且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申請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