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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戰經典之68 | 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成功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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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就是律師在《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的框架內,依據事實與法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被告爭取最輕的刑罰。

百戰經典之68: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成功辯護

我最近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依據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通過對犯罪構成的法律分析和辯護,最終給當事人爭取到了,比原量刑建議輕六成的判決結果,取得了良好辯護效果。

20219月在上海打工的杜某,突然接到網友張某的邀請,說是他老家江西有個好“活”,給其能他打打下手,工作任務就是看看手機、動動嘴,每天報酬500元左右,工資日清月結不欠帳。杜某因疫情已失業在家兩年,經濟上十分拮据正缺錢花,於是就滿口答應了下來,當天就乘高鐵到了江西A市。到了張某指定的賓館以後,發現還有五個人,也都是張某召集過來的。張某所謂的“活”,就是根據上線的安排,監督銀行帳戶主家用其帳戶“洗錢”,張某給參與的六個人有不同的分工,有負責警戒的、有負責開車開工時把大家拉到指定工作地點的、有負責接送提供轉帳銀行卡客戶的。張某給杜某的任務是,張某和杜某在“開工”時兩人分別在“蝙蝠”APP的兩個指定的交友群裡面,張某負責在其中一個群裡接收上家發過來的,轉入客戶銀行卡的金額資訊,然後張某核實當天客戶(銀行轉帳帳戶的主家)是否收到轉入款項、以及實際收到的金額後,把這些資訊反饋給杜某,讓杜某在另外一個群裡面回覆這些資訊。因為怕被打擊,每次“開工”張某等人都會開著車到深山老林、人跡罕至的地方,七個參與人對其行為的違法性也都是心知肚明的,因為如果是正經生意沒有這樣躲著人的。到案後的相關證據證明,張某、杜某所從事的行為,其實質是給電信詐騙上游犯罪進行洗錢的一個重要環節,涉及電信詐騙金額28萬多元,杜某等人總共幹了不到兩週就被河南公安抓獲歸案。到案後杜某如實交待了全部涉案罪行,202112月杜某等人被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公訴機關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指控杜某、張某等五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並建議對杜某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我在代理該案後,在閱卷、會見的基礎上我們認為:杜某等人的行為是明知違法涉案錢款的情況下,仍予以協助轉帳的行為並不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客觀要件,而是更符合涉嫌幫助網路資訊犯罪活動罪的主客觀要件。因前罪一般是明知具體那一種犯罪的犯罪所得,而後罪則一般是僅籠統地知道是涉案的是違法犯罪的資金,但並不要求明知是具體何種犯罪所得的資金,結合杜某等人幫助轉帳的行為,其實是電信詐騙的下游洗錢環節,所以,我們認為杜某等人構成幫助網路資訊犯罪活動罪,而非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就是我們老百姓俗稱的“窩髒罪”,它規定在刑法》312當涉案上游犯罪是詐騙罪那麼超過3萬元就是數額較大了,刑期在3年以上,可見是一類刑罰較重的罪名;杜某案涉及轉帳金額為28萬多元,明顯屬於涉案金額巨大。幫助網路資訊犯罪活動罪涉案金額一般追訴點20萬元,涉案金額較大的一般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通過刑事辯護認定杜某構成幫助網路資訊犯罪活動罪而非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會對其減少刑期有很大幫助。

根據此辯護思路開庭時我發表了對杜某的辯護意見,並得到了同案犯其它辯護律師的認同,法院最終採納了我們律師的辯護觀點,認定杜某構成幫助網路資訊犯罪活動罪,並結合其它從輕情節,最終判處杜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比量刑建議少了一多半,有力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刑事辯護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