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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聊天記錄當證據 | 怎麼證明他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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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周素青 張瀟璇

用聊天記錄當證據,怎麼證明他是“他”?

近日,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

原告劉某經營網包供應生意。2022年2月至5月期間,被告保定白溝新城某銷售部的經營者丁某佳(微信暱稱為“某某佳”)及微信暱稱為“Wang”的被告處工作人員,通過4人微信群從原告處訂購書包。2022年5月11日,雙方通過微信核對賬目,被告未結算貨款價值20936元。2023年4月17日,被告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償還原告貨款1000元,尚欠原告貨款19936元未付。此款項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成訴。

本案中,微信聊天記錄是原告可以證明雙方買賣合同關係成立及欠款金額的主要證據。但是,被告在經法院合法傳喚後,並未到庭參加訴訟,於是,如何證明原告提供的聊天記錄中暱稱為“某某佳”的微信使用人,就是本案被告的經營者丁某佳,成為認定本案事實的關鍵。讓原告提交了被告的企業公示資訊,公示資訊上顯示被告經營者的聯絡電話,原告通過支付寶轉賬介面驗證該手機號碼收款人身份,證實該手機號的機主為丁某佳,在通過該手機號碼新增微信,證實微信名為“某某佳”的微訊號系本案被告的經營者丁某佳。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白溝新城某某銷售部償還原告劉某貨款19936元。

法官說法

通過微信訂立買賣合同,當事人如何證明聊天者即為本案被告?

一、利用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原告或者被告時,提交帶有被告微信頭像、暱稱和微訊號的主頁截圖,通過該頁可顯示被告的電話號碼。

二、若在微信聊天過程中,存在轉賬或者紅包發放情形,可在賬單服務中申請轉賬電子憑證並提交對方真實姓名,微信系統會反饋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該憑證中能夠顯示對方的微訊號碼對應的真實姓名。原告可提交電子憑證作為證據證實被告的真實身份資訊。

該案例反映出來的問題是買賣合同糾紛中的常見問題,並非個例。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建議廣大經營者在通過微信訂立買賣合同的過程中,首先確認對方的真實身份。尤其是交易金額較大或者多次進行的交易,務必在交易開始時,預留對方身份證件、照片、聯絡電話、住址等詳情資訊,並且在交易過程中經常對賬,在每次對賬時要求對方明確自己的身份,確保微信中和自己進行交易的對方的真實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