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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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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正式開始施行,這意味著今後微信、微博等記錄也可以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
很多網友提出疑問?微信作為當下

最為常用的通訊工具

什麼樣的微信記錄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呢?隨便截幾張圖就能當作呈堂證供嗎?

一、微信證據的表現形式

根據微信記錄形成的方式,微信證據分為文字微信記錄、圖片微信記錄、語音微信記錄、視訊微信記錄、網路連線和轉賬支付資訊。

01

文字微信記錄。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釋出的文字、傳送的文字檔案以及微信公眾號釋出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資訊。此類記錄是微信中最常見也是最多的內容,例如常見的“微信借條”。

02

圖片微信記錄。包括在與微信好友聊天、釋出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時轉載、製作、拍攝的圖片以及使用的各類表情。

03

語音微信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釋出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文章中以語音形式存在的資訊。

04

視訊微信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時,轉載、製作、拍攝的視訊。

05

網路連結記錄。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眾號時傳送的網路連結,此類微信記錄的最大不同是連結的內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傳送方製作的。

06

使用支付、轉賬、紅包功能時產生的支付轉賬資訊,這一微信證據型別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時產生。


二、如何儲存微信證據

雖然收集證據的方式和程式已有較清晰的規定,但實際生活中,很多人並不熟悉具體操作步驟,僅提供列印件或截圖,很可能不被法庭認可。收集電子資料的程式、內容、方式等直接決定了這個證據自身的真實性、合法性、證明力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


(一)提交微信相關證據時,要注意什麼?


1.提供使用終端裝置登陸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用於證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
2.提供聊天雙方的個人資訊介面。藉助微訊號不可更改的特點,並結合個人資訊介面中顯示的手機號碼、頭像等資訊,固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
3.提供完整的聊天記錄。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在使用終端中只能刪除不能新增的特點,對雙方各自微信客戶端完整聊天資訊進行對比,以驗證相關資訊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二)法庭上如何展示微信證據?


當事人應儲存好微信的原始載體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載體包括儲存有電子資料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裝置等。
當在法庭上,法官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載體、登入軟體出示電子證據時,應按以下步驟進行展示,並與固定電子證據形成的圖片、音訊、視訊進行一致性核對:
1.由賬戶持有人登入微信,展示登入所使用的賬戶名稱;
2.在通訊錄中查詢對方使用者並點選檢視個人資訊,展示個人資訊介面顯示的備註名稱、暱稱、微訊號、手機號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內容;
3.在個人資訊介面點選“發訊息”進入通訊對話方塊,逐一展示對話過程中生成的資訊內容,對文字檔案、圖片、音訊、視訊、轉賬或者發紅包內容,應當點選開啟展示。


4.展示轉賬資訊時,應點選通訊對話方塊中的聊天詳情——檢視轉賬記錄,展示轉賬支付資訊。
5.如提供的電子證據屬於對話記錄的(包括文字、音訊、視訊),應當完整地反映在對話過程,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內容不得選擇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補充提供指定期間內的完整對話記錄;如故意選擇性提供對話記錄內容,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三)慎用微信清理功能  可進行證據保全


很多人會反映,微信好友很多,聊天內容也很多,會經常清理微信內容,沒法儲存那麼多或者那麼長時間的資訊,這種情況下怎麼辦呢?
“一鍵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動清理功能要慎用。切忌認為“同步”操作即“萬事大吉”,清理前一定要先予以證據保全。可到公證處進行公證或者採取其他較為可靠的電子證據保全公司進行保全。
當事人提供的電子資料如果經過了公證或第三方存證平臺確認,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真實性應得到認可。如果此證據亦具備合法性和關聯性,其證明力不會低於其他證據。
特別是對一些侵權類證據,為防止證據滅失,應在發現侵權行為時第一時間儘快進行證據保全。自行取證缺少監督,電子資料又易被篡改,通過專業機構保全證據仍是最有效方式。
通過第三方存證平臺或公證處保全的證據,其證明力高於一般證據。未經公證的電子證據可能存在不能被法院採納的風險。電子證據未經公證機關公證,或雖經公證但法院認為有必要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載體、登入相應軟體進行展示,與提交的固定電子證據形成的圖片、音訊、視訊進行核對。辦理保全公證時也需要按照上述過程步驟進行操作。

(四)進行微信證據保全時要注意什麼?


1.對於微信內的圖片,一定要將圖片與其他記錄整體進行公證,不建議單獨對圖片進行保全公證。
2.視訊具有直觀反映事實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攝的視訊更有證明力,轉載或者製作的視訊因為不知道原始出處或者有後期編輯的痕跡,通常證明力不如自行拍攝的視訊。在辦理保全公證時,要注意對視訊形成方式的審查。對此類微信記錄宜採取刻錄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證據。
3.微信語音作為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適用電子資料的規定,但不能作為單獨定案的依據。微信語音具備證明效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儲存原始記錄; 內容須客觀、真實、連貫;微信語音中記載的內容清晰、準確,雙方就所談論的問題均有明確表態;由於微信語音存在易改變、難識別等特性,以其單獨作為證明依據,有時並不充分,故除微信語音外,還應充分提供其他證據佐證。
4.通過微信傳輸的檔案如果不及時儲存會失效,還有一些網路連結等,在保全時除上述步驟外,還要保全開啟後的文字檔案或網路連結內容。單獨僅保全下載後的文字檔案或者網路連結無法證實真實性和關聯性,可能不會被法院採納。
5.一旦有金錢往來,微信記錄必須儲存原始記錄,僅有截圖會無法證明真實性,轉賬記錄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隨意刪除。發生金錢往來時,第一要注意明確對方身份,第二要明確用途,備註時註明轉賬用途;第三要保留好記錄。此外,還可以輔助電話錄音、催款簡訊、借條等證據,形成相互補充印證的證據鏈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