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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停路段違法停車致損 | 車輛的損失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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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停路段違法停車致損,車輛的損失誰來承擔?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鄒晴 陳歲紅

 

  楊某喜提愛車不到一個月,遇到了糟心事。暴雨天,他將愛車停放在禁停的圍牆旁,哪料圍牆突然倒塌,導致車輛受損……近日,湖南省寧鄉市人民法院審理並宣判了一起建築物、構築物倒塌、塌陷責任糾紛案。


  2022年6月6日,楊某購買了一輛價值11萬餘元的轎車。7月4日,楊某將該車輛停靠在某正在開發建設的樓盤圍牆外,因天降暴雨導致圍牆被雨水沖刷而倒塌,楊某的車輛被砸受損。該路段的路燈杆上懸掛有醒目的“全線禁止停車,違者電子抓拍”的交通標識。


  楊某認為,牆體倒塌雖然是暴雨沖刷導致,但暴雨天氣可以被預測,該建築公司應該根據天氣情況儘早做好專案範圍內的防範工作。為挽回損失,楊某將該建築公司訴至寧鄉法院,要求其賠償車輛貶值損失50000元。


  寧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案涉車輛事故發生地為公共交通道路,設有禁停標誌並配有文字“全線禁止停車,違者電子抓拍”。楊某已經注意到禁止停車的交通標識後,仍然在該路段停車,構成違規停車,對車輛的損失存在主觀過錯。


  法律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對於客觀存在的損害,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車輛貶值損失是車輛修復後的價值與未遭損害前的價值的差額,屬於間接損失。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立法精神,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現狀、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和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對車輛貶值損失的認定應當保持謹慎態度。一般只有在事故造成車輛內在結構性損害,即使全面修復也不能完全恢復到受損前的狀態,車輛的效能、安全性、舒適性受到嚴重影響,權利人基本上無過錯的情形時,才存在貶值損失。


  本案中,案涉車輛不存在內在結構性損害,技術性能並未下降,修復後不影響日常使用。且造成案涉車輛損失的主要原因系暴雨天氣和楊某的違規停車行為,楊某對車輛損失存在主觀過錯。據此,對於楊某對車輛貶值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一審判決後,楊某不服判決結果上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長沙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違章停車,不僅會受到扣分、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或者造成其他財產損害,不光會導致自身權益受損,甚至會對他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害,帶來不少麻煩。根據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楊某違章停車後因暴雨天氣導致圍牆倒塌而使車輛受損,本案損害的發生雖因極端天氣引起,無第三人侵權,但楊某作為車輛的所有人將車輛停放在禁止停車的區域,具有主觀過錯,在無過錯第三人承擔相應侵權責任的前提下,應由楊某自行承擔相應損失。


  法官提醒,機動車不僅在上路行駛時要謹慎注意,在停放時,同樣應該遵守交通規則。切勿圖一時方便,違章停車,給自己和他人帶來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