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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停運損失是否應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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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停運損失是否應該賠償
車輛停運損失是否應該賠償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停運損失一般由侵權人賠償,保險公司只有在對免責條款未履行提示及說明義務時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 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