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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停放車輛無故被撞 | 誰來承擔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 閱讀(2.92W)

車主將車熄火停在路邊,一輛摩托車卻突然撞了上來,摩托車受傷了。那麼這個到底是誰來負責呢?是小車車主,還是摩托車主呢?不少人認為小車車主是無辜的,那麼確實是這樣麼?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解說。

路邊停放車輛無故被撞,誰來承擔責任?

駱某正吃著夜宵,自己的小轎車臨時停在路邊一動沒動,不料一輛摩托車衝了過來,撞向小轎車。送院治療後,李某被診斷為重型開放性-腦損傷,-底骨折等,被鑑定為七級傷殘,治療費用共130多萬元。事後,李某一紙訴狀將駱某及保險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請求法院判決賠償54萬餘元。

最終法院認為,李某的醫療費和其他損失共計130多萬元,因駱某承擔交通事故次要責任,法院判決駱某的保險公司賠償42萬元,駱某賠償約6.6萬元。

一般人都會認為車子只有在駕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才需要承擔責任,其實並非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一條為:“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司機臨時停車應選擇適合的地方,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停車後要開啟警示車燈,並在車尾設定相應的警示標誌,否則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路邊停車遵守八項法律規定:

一是除依法施劃的停車泊位外,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

二是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三是在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四是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五是公交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六是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七是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後,立即駛離;

八是公交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從以上內容來看,車輛不動不代表就不承擔責任了,車輛停放也是有要求的,都應該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確保車輛停放不會存在阻礙他人的問題。如果您還想知道更多的有關交通事故方面的知識,請登入本站官方網站進行諮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