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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轉移可判淨身嗎?

財產分割 閱讀(1.89W)

離婚財產轉移可判淨身嗎?

一、離婚財產轉移可判淨身嗎?

離婚財產轉移的情況下,是可以判決淨身出戶的,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可少分或不分財產。

二、司法解釋

指導案例66號“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旨在明確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可少分或不分財產。該指導性案例從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發,對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離婚時”做出了合理解釋,有利於懲戒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非法行為,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財產權益。

本次釋出的“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中,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因感情破裂起訴離婚。宋某某稱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萬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不予認可。二審期間,應宋某某的申請,法院調取了雷某某中國工商銀行4179賬號自2012年11月26日開戶後的銀行流水明細,顯示雷某某於2013年4月30日將該賬戶內的19.5萬元轉至案外人雷某齊名下。

法院認為,雷某某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尾號為4179賬戶內的存款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雷某某於2013年4月30日將賬戶內的19.5萬元轉出,對錢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釋和說明。結合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法院認為,雷某某存在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情節。

最高法規定,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可少分或不分財產。故判決宋某某婚後養老保險金14322.48元歸宋某某所有,對於雷某某轉移的19.5萬元存款,由雷某某補償宋某某12萬元。

需要明確的是,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可以對有過錯方和無過錯方進行明確的認定,無過錯方可以主動向司法機關舉證,在司法機關的審查後對有過錯方進行認定,如果被認定為有過錯方,那麼根據法律的規定,在離婚財產分隔時,可以主線少分財產或者不分財產,這是法律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