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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偵查羈押期限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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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意見:

公安偵查羈押期限有多久?

1、偵查羈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至案件偵查終結的期限,公安須在此期限內完成偵查工作,經偵查認為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出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若認為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放釋放證明。

2、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比較複雜的,經上級檢察院批准可延長1個月,在延長1個月期限後仍不能偵查終結的,例如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等案件,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2個月,經延長1個月、2個月後還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2個月。在申請延長3次後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就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申請延期審理。因此,除非特殊原因,刑事案件偵查羈押期限不超過7個月。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56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58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59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57條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