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解答>律師隨筆>

網路參賭的哪些行為可能涉嫌開設賭場罪?

律師隨筆 閱讀(7.71K)

隨著資訊網路的發展,開設賭場的形式也在更新迭代,各種賭博網站、賭博APP、賭博群聊在不知不覺中侵入了許多人的生活,很多人都是在不知不覺中就從賭博這一違法行為走入開設賭場罪這一犯罪行為的深淵。在網路上利用賭博網站組織賭博活動構成開設賭場罪,主要分為以下三種行為型別:

網路參賭的哪些行為可能涉嫌開設賭場罪?

1種是“組織型”開設網路賭場行為;主要表現為行為人組建賭博網站、進行日常運營管理,並在該網站上接受賭博投注,即:不只是要求行為人有組建賭博網站的行為,還要求行為人運營該賭博網站,這種既要求組建行為,要求運營行為的開設賭場罪型別,主要反映的是行為人對賭場的絕對控制和支配權;其次還有購買或租賃他人的賭博網站,並組織賭博的情形,雖然這種情形的開設賭場方式嚴格來說不符合“使用網際網路、行動通訊終端等來傳輸賭博視訊和資料以組織賭博活動”的要求,但是這種行為僅僅是削弱了行為人在開設賭場罪中的“組織”行為,反而更加凸顯一種幫助開設賭場的情形;

2種是“代理型”開設網路賭場行為;主要是擔任賭博網站代理,接受投注或售賣賭博投注充值卡及光碟等,這種型別的開設賭場罪,本身不要求行為人構建賭場,而是如同第一種型別中的第二種情形,是借用他人已經建好的賭博網站,對賭博網站的經營和維繫行為,為賭博網站的拓張拉人頭等行為,但是這種型別的行為,不僅要有“代理”等維繫拓張賭博網站的行為,還要有接受投注的行為,比如為自己的下線開設子賬戶,並且下線賬戶充值進行賭博等等;

3種是“參與利潤分成型”開設網路賭場行為;這種型別的前提是,行為人必須使用網際網路、行動通訊終端等來傳輸賭博視訊和資料組織賭博活動,若只是參與利潤分成並不當然地構成開設賭場罪。在司法實踐中,不直接參與賭博網站的運營,而只是為賭博網站提供幫助(例如通過“入資”的方 式)使賭博網站能夠良好運營,然後從賭博網站定期分利潤就構成了開設賭場罪。

這三種行為也是目前司法實踐中,被網警重點打擊的開設賭場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