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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商鋪後卻收不到門面 | 走法律途徑迅速收回購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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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一鋪三代富,說的是商鋪值錢,商鋪賺錢,商鋪能做生意收租金,是居民一項重要的投資渠道。可也有不少投資商鋪的業主遇到了不少合同糾紛問題,往往牽扯到打官司。

購買商鋪後卻收不到門面,走法律途徑迅速收回購房款




案情回放

王某某在某專案售樓處向某投資有限公司支付2萬元房屋認購金,後售樓處的銷售員告知王某某再交3萬元即可在開盤時享受更大優惠,於是王某某又支付了3萬元現金。不久後開盤時,王某某再次支付5萬元(其中2萬元系轉賬,3萬元系現金支付)。雙方簽訂了《某專案配套商業房屋售房合同》,王某某依約支付了房屋尾款 1780 元。現距合同簽訂之時已過兩年多,二個相關單位卻一直不履行合同義務,王某某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委託我所代理提起仲裁。



案件要點


委託人與被申請人一簽訂了《專案配套商業房屋售房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合同約定委託人所購棚改商業房屋位於建築面積 48.8 平方米,每平米 4924.63元,房屋總金額240322元,合同簽訂當日支付總價款的 50%,剩餘50%辦理銀行貸款。同日,委託人與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地分公司及某專案部共同簽訂《商鋪委託經營協議書》,合同約定委託人所購房屋由該公司統一經營管理,委託經營管理時間為:2018年12月30日至2038年12月29日(具體以最終實際開業時間為委託經營開始時間),第一個合同年度的委託經營收益(購鋪總價的5.8%,13939元)在購鋪合同的總款中扣除。申請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但被申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違反了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


調解結案


本案的案情並不複雜,我所律師與委託人溝通後,積極出面申請調解結案,最終三方達成意見統一,願意調解。

申請人王某某與被申請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雙方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一、申請人王某某於2018 年8月24 日與某專案管理部簽訂了《某專案配套商業房屋售房合同》,購買了棚改商業房屋。現申請人王某某自願解除與某專案管理部於2018年8月24 日簽訂的《某專案配套商業房屋售房合同》。二、被申請人某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願意回購申請人王某某購買的棚改商業房屋,並同意於 2022年9月15 日之前向申請人王某某支付購房款1017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