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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中如何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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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引入:民間借貸案件中,作為原告必須要提供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的合意,那借貸合意究竟應當如何認定?作為出借人又該如何固定借貸合意的證據?

民間借貸糾紛中如何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

01STEPS      基本案情

2011612日,初某將現金10000元交付給李某,李某為初某出具收款條。2011615日,李某將10000元存入山東某生態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並取得某公司出具的借據一份。借據中載明收到初某現金10000元,借入經辦為李某。初某持收款條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償還借款10000元及利息。李某持某公司出具的借據進行抗辯,認為初某主張的借款系某公司所借。李某提出初某手中掌握著其他時間由某公司出具的借據,初某對此予以認可。

案號:(2020)魯15民終1048
02STEPS      裁判觀點借貸合意,即款項交付的原因必須是雙方認可的借貸行為,這也是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成立的首要前提。如雙方存在認識偏差或一方對借貸合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司法實踐中,對借款是否實際交付及交付數額的審查,已經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對借貸合意的審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觀性,且沒有統一標準,故需要深究借貸合意是否存在。具體到本案中,初某持有收款條,李某對收到10000元亦沒有異議。但李某提交了借款去向的證據,且能夠證明初某對該款存入了某公司知情。因此,一二審法院均作出雙方不存在借貸合意的認定。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應當綜合審查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一旦對任何一項內容存在疑問,應耐心謹慎,從嚴把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確定的高度可能性標準,準確適用法律,公正裁斷案件。
03STEPS      律師貼士民間借貸案件中,作為出借人的原告必須要證明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即雙方之間的借貸合意以及款項交付的事實。借貸合意的證據最好的體現就是借條、欠條等書面的材料,或者是對方承認這筆錢是借款的溝通記錄,不要不清不楚地給錢,否則最後吃虧的是你。關於款項交付問題,最好是通過轉賬形式並且備註借款,如果是現金方式交付,可以選擇收據的形式,也可以在借條中明確“今借到”或者寫上款項已經通過現金形式給付對方。如果你現在有借錢給別人,出現了對方可能逾期不還的可能性,一定要審查一下如果自己起訴的話,上述要件是否具備,如果不具備的情況下一定要趁著還可以跟對方溝通的情況下,固定相應借款事實。
04STEPS      法律規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第十五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