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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受了工傷 | 但是公司登出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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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朱最近遇到了一個難題,他在公司工作受了工傷,但公司未為其繳納社保。小朱經過工傷申報、勞動能力等級鑑定一系列程式後,正準備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賠償,卻發現公司已經簡易登出了。勞動仲裁委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書。無奈之下,小朱只好一紙訴狀將公司和股東告上法庭,他的請求是否會被支援?司法實踐中法院都是如何判的呢?

我受了工傷,但是公司登出怎麼辦?

 

1、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20)魯0103民初3569號

 

法院觀點:山東魯公大宅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已於2019年11月19日登出,登出時徐哲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東並出具了全體投資人承諾書。因此,本案相關民事責任均由徐哲承擔。

 

2、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20民終1083號

 

法院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登出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的規定,李小蓮主張原富爾樂公司的股東馮偉忠、黃紅梅對原富爾樂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理據充足,應予支援。馮偉忠、黃紅梅上訴主張無需對原富爾樂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

 

3、溧陽市人民法院(2019)蘇0481民初7369號

 

法院觀點:新華廚公司投資人股東及清算組成員王新華、孫菊芳明知原告孟巧林發生了工傷事故且尚未獲得足額的工傷保險賠償,但在公司登出清算時未對此作出妥善的處理,違反了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4、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2018)浙0109民初23600號

 

法院觀點:原告與遠開公司之間的工傷賠償關係已經由工傷認定書及工傷致殘等級鑑定書所明確,原告據此主張由遠開公司承擔工傷賠償合法有據。而企業法人未依法清算即被登出的,債權人可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為當事人主張債權,而本案中遠開公司清算時,並未依法清算,導致原告的債權未獲清償,這種情形下,原告有權主張遠開公司股東即三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從上述案例可知,司法實踐中,股東為了逃避債務等登出公司的行為並不能得逞。即使公司主體登出了,但登出前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並不會隨之“登出”,債權人還是可以要求股東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