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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離婚律師——夫妻一方借款對方不知情是否需要共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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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離婚律師——夫妻一方借款對方不知情是否需要共同償還

原告訴稱

原告周某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文某峰共同承擔李某天A公司B公司債務2287082.03元,並支付逾期利息;2、訴訟費由文某峰負擔。

事實與理由:周某玲2020年9月10日在大興法院起訴李某天A公司B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法院判決判定,三被告歸還周某玲借款本金2287082.03元及逾期利息,該判決現已生效。在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上述判決時,獲知在財產保全過程中,李某天文某峰共同所有的一套房產(一號房屋),在訴訟過程中,文某峰李某天辦理了離婚手續,並將財產無償轉讓給文某峰單獨所有,致使法院未能對該房產進行有效查封。該房產在轉移給文某峰前,在銀行個人抵押貸款,在訴訟期間提前結清貸款、解除抵押後轉移至文某峰名下。以上事實證明,周某玲李某天等出借款是用於償還文某峰李某天個人貸款235萬元。文某峰知曉涉案借款行為。另,在借貸過程中,文某峰在民生銀行辦理個人抵押貸款350萬元,還款由文某峰承擔。周某玲多次催促文某峰簽署共同借款人,但多次推脫。綜上,文某峰李某天具備一定償債能力,而不履行還款義務,存在逃避欠款的主觀惡意。

 

被告辯稱

被告文某峰辯稱:對於周某玲起訴的借款不知情,是李某天個人行為。借款發生在2019年10月,但欠條是在2020年4月和9月補籤的,並加蓋兩個公司公章。因為是李某天個人債務,所以周某玲之前只起訴了李某天2019年與李某天感情破裂,因為疫情原因在2020年10月才辦理的離婚手續。離婚時不知道周某玲起訴了李某天,也不知道借款情況。離婚協議對於雙方的兩套房產約定了各自一套,其中一套房子因是文某峰父母出資購買,因不能貸款所以用文某峰的名義貸款購買,裝修費用都是父母所出,故約定歸文某峰所有;另一套房產歸李某天所有。因需要將一套房產過戶給文某峰,而兩套房產在銀行在一個合同中辦理的抵押貸款,需要解押,故從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將兩套房產的貸款結清。周某玲也一直與李某天溝通將重慶的房產出售還款,但因被保全查封才沒有出售,文某峰李某天不存在惡意轉移財產行為。

 

法院查明

本院於2020年12月18日作出判決書認定事實為:周某玲李某天系朋友關係。2019年10月23日,李某天周某玲出具借據和收條,借據載明:“我本人李某天今借到周某玲人民幣2350000元,用於經營週轉,借款期限為1個月,自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22日,如本人未按時還款,本人將自願承擔每天千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完全清償借款”,收條載明:“今從周某玲處借款2350000元,上述借款通過轉賬方式受到,具體收款日期及收款情況以銀行轉賬記錄為準”。同日,李某天C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B公司作為共同借款人向周某玲出具借據1張,載明:“今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借款

2350000元,用於經營週轉,借款期限3個月,自2019年10月23日至2020年1月22日,雙方約定,借款利息為每月2%,利息按月支付,到期歸本,如需延期,各方協商處理”。同日,李某天又向周某玲出具借據1張,載明:“我本人李某天今借到周某玲2350000元,用於經營週轉,借款期限1個月,自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22日,如本人未按時還款,本人將自願承擔每天5%的違約金,直至完全清償,實際金額以銀行轉賬為準,月息3%”。周某玲2019年10月23日向李某天銀行賬戶轉賬1000000元和600000元,於2019年10月28日向李某天銀行賬戶轉賬750000元。2020年9月23日,C公司變更名稱為A公司。法院判定李某天A公司B公司共同償還周某玲借款本金2287082.03元及逾期利息(以2287082.03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14日起實際還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8%計算)。

本院裁定書,載明周某玲李某天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周某玲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對登記在被申請人李某天名下的房屋予以保全查封,據此裁定查封李某天名下的位於北京市大興區二號房屋,位於重慶市三號房屋,位於重慶市一號房屋周某玲提交上述保全回證顯示,查封北京市大興區二號房屋及重慶市三號房屋,位於重慶市一號房屋2020年11月2日辦理過戶。

文某峰李某天2011年6月3日結婚,於2020年10月9日離婚。離婚協議對於財產的約定包括:位於北京市大興區二號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離婚後歸女方所有,未償還的抵押貸款男方需在離婚半年內還清並配合女方將所有權變更至女方名下,位於重慶市三號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離婚後歸男方所有,未償還的抵押貸款由男方承擔,位於重慶市一號房屋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離婚後歸女方所有,未償還的抵押貸款男方需在離婚後半年內還清並配合女方將所有權人變更至女方名下。周某玲主張文某峰在知曉周某玲起訴並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後,立刻辦理離婚,並轉移夫妻財產以逃避償還債務的責任,存在主觀逃避償還債務的惡意。

周某玲提交其與李某天微信聊天記錄,主張文某峰知道借款事實。

庭審中,周某玲主張李某天文某峰是為了先償還重慶兩套房產在銀行辦理的235萬元貸款,從其處借款235萬元,貸款還清後,又以兩套房屋作為抵押在重慶農商銀行辦理抵押貸款,貸款270萬元,但未向周某玲償還借款。文某峰稱其對李某天的借款用途及借款行為不知情,銀行的貸款是在2020年1月還清,不是使用的周某玲的借款。

周某玲主張A公司B公司佔股60%,文某峰A公司佔股1%,文某峰間接佔股B公司0.6%,但其未實際出資。另,文某峰2021年5月18日將A公司進行股權變更,將其名下股權變更為B公司文某峰作為兩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應當承擔未履行實際出資的還款義務。周某玲在出借款項時,文某峰李某天系夫妻關係,文某峰應為共同債務人。

 

裁判結果

駁回周某玲的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點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判決書判定李某天A公司B公司共同償還周某玲借款本金2287082.03元及逾期利息是否為李某天文某峰的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周某玲未提交證據證明文某峰在借款發生後作出過追認債務的意思表示,且李某天A公司B公司出具的借條中載明借款用於經營週轉,借款金額明顯超過家庭日常生活,在周某玲未提交證據證明該借款用於共同生產經營的情況下,法院不予認定系夫妻共同債務。

對於周某玲主張李某天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損害其利益的意見,以及文某峰未實繳出資,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意見,均不是本案處理範圍,周某玲可另行提起訴訟。據此,對於周某玲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