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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時疫情已發生 | 不可抗力難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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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訊(孫江華 陸興逢)承租方以疫情影響導致經營困難為由,拒絕支付廣告點位使用費並要求解除合同,該抗辯能否得到支援?10月22日,隨著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落下帷幕。法院認為,被告雲航公司在簽約時應當預見到疫情反覆可能帶來的影響,該事實不屬於不可抗力範疇,無權要求解除合同。

簽約時疫情已發生 不可抗力難以認定

  2020年,雲航公司與瓦達公司就LED大屏廣告點位使用、管理等事宜,簽訂廣告點位使用合同。上述合同簽訂後,雲航公司一直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廣告點位使用費。

  2021年2月1日,雲航公司以疫情反覆影響、市場萎縮嚴重,戶外廣告行業處於停滯狀態,無法如期支付相關費用為由,書面通知瓦達公司終止合同。

  2021年3月19日,瓦達公司向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雙方之間的合同於2021年3月1日解除,並要求雲航公司支付廣告點位使用費及違約金。

  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於合同的解除時間,原、被告各執一詞。雲航公司認為,因疫情影響導致公司經營困難,根據法律規定,因不可抗力,違約方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其已經在2021年2月1日書面通知瓦達公司解除合同,該通知於2021年2月4日到達時,雙方合同即解除。瓦達公司稱,案涉疫情在合同簽訂時已發生,依法不能構成不可抗力,更不能作為雲航公司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我國法律未賦予違約方解除合同權,現雲航公司作為違約方無權要求解除合同,瓦達公司經研究同意在2021年3月1日解除合同,此時才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海安法院審理後認為,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合同。雲航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因疫情反覆導致經營困難,雲航公司作為商業主體,在簽訂案涉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疫情反覆可能帶來的影響,即便其陳述屬實,該事實也不屬於不可抗力範疇。雲航公司作為違約方不享有單方通知解除權,其傳送的書面通知不產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現瓦達公司同意於2021年3月1日解除合同應予確認,因此,被告雲航公司應當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的租金以及相應的違約金。遂判決確認案涉合同於2021年3月1日解除,雲航公司支付租金82000元及違約金。

  一審後,雲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