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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記人與實際佔有人不符,約定出售房屋後佔有人給予補償,後對方不願履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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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房屋登記人與實際佔有人不符,約定出售房屋後佔有人給予補償,後對方不願履行怎麼辦

趙某鵬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劉某梅趙某鵬支付補償390000元;2.訴訟費由劉某梅負擔。

事實和理由:2017年11月15日,趙某鵬劉某梅簽訂房屋買賣過戶協議書》。雙方約定趙某鵬配合劉某梅過戶手續,劉某梅趙某鵬支付500000元作為補償。現趙某鵬已配合辦理過戶手續,但劉某梅僅支付了110000元,剩餘390000元不予支付。趙某鵬多次找劉某梅支付補償,但劉某梅拒不支付,故趙某鵬訴至法院,請予支援。

 

被告辯稱

劉某梅辯稱,不同意趙某鵬的訴訟請求。第一,關於39萬元的事早在2019年訴訟中已經結案,有判決書為證。判決書中的錢我已經收到了。第二,趙某鵬又以同一事實再次起訴,要求支付39萬元,屬於重複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要求法院駁回趙某鵬的訴訟請求一、趙某鵬要求我支付補償39萬元,沒有道理,應予駁回。首先,《房屋買賣過戶協議書》早已解除,趙某鵬無權要求我支付任何費用;其次,退一步講,即使《房屋買賣過戶協議書》沒有解除,我也不可能再向趙某鵬給付任何費用;再次,根據公平原則,趙某鵬也不應再向我索要任何費用;最後,有關39萬元的事早就在2018年、2019年的訴訟中解決了(有判決書為證)。

 

法院查明

2012年2月1日,趙某鵬(甲方)與劉某梅(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甲方同意將其購買原有住房的資格以460000元的價格賣給乙方。上述房屋交付後,一直由劉某梅居住使用,期間該房一直登記在趙某鵬名下。2017年11月15日,趙某鵬劉某梅簽訂房屋買賣過戶協議書,約定:劉某梅趙某鵬支付出售該房屋所得款人民幣500000元作為過戶勞務費等補償,趙某鵬應積極配合辦理過戶手續,並將銀行卡交與劉某梅使用,並配合劉某梅轉賬支出等業務,房屋過戶交易完成後,售房款全部到賬後,將卡交還給趙某鵬

房屋出售及價格由劉某梅與客戶協定,過戶過程中國家規定所交相關契稅由劉某梅承擔,劉某梅在簽署過戶手續前已預付110000元,待趙某鵬配合完成過戶手續,售房款全部到賬後,乙方一次性支付餘款390000元,該協議書還就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趙某鵬已收到110000元。

2018年3月,劉某梅通過中介聯絡到孫某娟,雙方約定劉某梅將涉案房屋以1980000元的價格賣予孫某娟2018年3月9日,趙某鵬孫某娟就涉案房屋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趙某鵬將涉案房屋賣給孫某娟。合同簽訂後,孫某娟先後向趙某鵬某銀行的賬戶內支付1760000元,尚有170000元未支付,涉案房屋已過戶至孫某娟陳某彤名下。

劉某梅因索要房屋賣房款訴至我院,我院判決:趙某鵬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劉某梅1760000元;孫某娟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劉某梅購房款170000元。後趙某鵬訴至法院,要求劉某梅給付2017年11月15日協議書約定的390000元。我院出具判決書,該判決書認為,……“現趙某鵬尚未將其收到的全部售房款全部給付劉某梅,其無權要求劉某梅履行給付趙某鵬協議約定的餘款390000元的義務。故對趙某鵬要求劉某梅給付39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援。”……最終,駁回趙某鵬的訴訟請求。現趙某鵬再次訴至法院,要求劉某梅給付390000元。

庭審中,劉某梅認可其已收到趙某鵬應支付的全部款項。

 

裁判結果

劉某梅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趙某鵬補償款390000元。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2017年11月15日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履行相應的義務。現趙某鵬已將其收到的全部售房款全部給付劉某梅,其有權要求劉某梅履行給付趙某鵬協議約定的餘款390000元的義務。故對趙某鵬要求劉某梅給付390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採納。對劉某梅的辯解,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採納,不合理部分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