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解答>律師隨筆>

北京房產律師——夫妻婚內獲得多套房屋離婚後訴訟分割糾紛

律師隨筆 閱讀(2.57W)

原告訴稱

北京房產律師——夫妻婚內獲得多套房屋離婚後訴訟分割糾紛

張某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歸我所有,我給付陳某莉20%折價款;2、北京市朝陽區號房屋(以下簡稱二號房屋)及儲物室、車位歸陳某莉所有,陳某莉給付我50%折價款;3、山東省三號房屋(以下簡稱三號房屋)及購房合同所涉及的相應財產歸陳某莉所有,陳某莉給付我50%折價款;4、陳某莉轉移共同財產4871997.43元,全部歸我所有,並在我財產中進行抵扣;

事實和理由:我與陳某莉因夫妻感情破裂,經法院判決離婚,但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現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為維護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陳某莉辯稱:1、一號房屋歸我所有,張某傑與其父親張某鵬惡意串通,通過單方贈與方式將一號房屋過戶至張某鵬名下,已經生效法律文書予以認定,因張某傑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故不支付其折價款。2、二號房屋及儲物間、車位均歸我所有,截止至2020年3月20日欠付貸款本金2618531.92元,剩餘貸款由我負責償還。從照顧婦女兒童權益角度及張某傑對婚姻有過錯因素,我同意按照1300萬元價值給付張某傑40%折價款。3、三號房屋歸我所有,我按照55萬元價值給付張某傑50%折價款。4、我不存在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向高某洋轉賬系旅遊消費支出,向母親張某佳轉賬系照顧子女開銷,向R公司轉賬系對外購買理財,均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查明

張某傑與陳某莉於2006年5月8日登記結婚,婚後於2010年6月3日生育一子張某佳,雙方自2018年1月起分居。2019年,張某傑以離婚糾紛為由將陳某莉訴至本院,經判決:準原告張某傑與被告陳某莉離婚,上述判決書於2020年4月3日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雙方要求本院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如下:

1、一號房屋。張某傑哥哥張某坤與北京S公司於2005年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以650454元購買一號房屋,並於2020年4月7日還清按揭貸款。一號房屋交付後一直由張某傑、陳某莉共同居住。2011年5月24日。張某傑與張某坤簽署《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以450500元購買一號房屋,一號房屋於2011年5月25日轉移登記至張某傑名下。

2017年5月4日,張某傑與父親張某鵬簽署《贈與協議》將一號房屋贈與張某鵬,一號房屋於2019年4月11日轉移登記至張某鵬名下。2019年,陳某莉以確認合同無效為由將張某傑、張某鵬訴至法院,經判決書認定,張某傑與張某鵬在明知一號房屋有其他共有人權利情況下,未經其他權利人同意單獨簽署贈與協議,損害了其他利益人的利益,贈與應屬無效,判決:“一、確認張某傑與張某鵬於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簽訂的《贈與協議》無效;二、張某傑、張某鵬於本判決生效之日後七日內將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恢復登記至張某傑名下;三、駁回陳某莉的其他訴訟請求。”經詢,張某傑與陳某莉均認可一號房屋市值570萬元。

庭審中,張某傑認可一號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2017年因購買大興房產,雙方一致同意將房屋產權變更至張某鵬,且一號房屋一直在陳某莉控制下,並非單方轉移財產。因房屋來源於哥哥張某坤,張某傑認為對房屋貢獻較大,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給付陳某莉20%折價款。對此,陳某莉表示一號房屋系雙方以張某坤名義購買還貸,屬夫妻共同財產。陳某莉對於張某傑將房屋贈與張某鵬事宜並不知情,通過法律途徑追回房屋,因張某傑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主張取得房屋所有權,不給付張某傑房款折價。

2、二號房屋及儲物室、車位。2013年2月28日,陳某莉與北京S公司簽署《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以4582595元購買二號房屋,首付款1582595元,貸款300萬元。後,二號房屋登記在陳某莉名下,北京市一號車位亦登記陳某莉名下。另查,陳某莉與北京S公司另簽署《裝置用房使用協議》以45850元價格租賃使用北京市朝陽區裝置用房,使用期限自2012年1月19日起算20年。經詢,雙方均認可二號房屋、車位及裝置用房市值總計1300萬元,截止至2020年4月3日欠付貸款本金2618631.92元。

張某傑主張取得二號房屋、車位及裝置用房60%比例折價款。陳某莉主張取得所有權,同意按40%比例給付折價款。

3、三號房屋,2016年10月9日,陳某莉與W公司簽署《商品房預售合同》以469193元購買三號房屋。經詢,雙方均確認房款已經付清,三號房屋市值55萬元。

張某傑主張取得60%房屋折價款。陳某莉主張取得房屋所有權,同意按50%比例支付房屋折價款。

4、張某傑主張陳某莉轉移財產合計4871997.43元,於2015年12月2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間向高某洋轉賬472339元,於2017年7月4日至2019年3月27日期間向母親張某佳轉賬3053481元,於2016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26日期間向R公司主張1346177.43元,張某傑表示雙方於2017年7月欲以張某佳名義購買大興亦莊房屋,陳某莉短期內向其母大量轉款系購房支出,因房屋登記在張某佳名下,故以款項主張。

張某傑認為上述款項系陳某莉轉移、隱匿財產,應當予以分割。就此,張某傑提交雙方此前訴訟庭審筆錄等為證,據2019年11月15日談話筆錄記載陳某莉稱:“亦莊確實有一套房屋,但是陳某莉母親張某佳購買,與原被告沒有關係,我母親一直照顧我們,我們出資是為了回饋母親,後來原告出軌了,錢款沒有付清,所以房屋沒有買下來也就沒有房屋資訊。”

 

裁判結果

一、北京市一號房屋歸原告張某傑所有。原告張某傑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被告陳某莉房屋折價款三百九十九萬元。

二、北京市朝陽區號房屋歸被告陳某莉所有,上述房屋剩餘貸款由被告陳某莉負責償還。

四、北京市朝陽區車位歸被告陳某莉所有。

五、《裝置用房使用協議》項下合同權利義務歸被告陳某莉所有。

六、被告陳某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張某傑房屋、車庫及裝置用房折價款五百一十九萬元。

七、《商品房預售合同》項下權利義務歸被告陳某莉享有。被告陳某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張某傑房屋折價款二十七萬五千元。

駁回原告張某傑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張某傑與陳某莉於2020年經法院判決離婚,現雙方主張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進行分割理由正當,法院根據在案證據結合具體財產情況,遵循照顧女方及子女原則進行審查。

就一號房屋,該房屋系雙方夫妻共同財產,結合生效判決書可知張某傑未經陳某莉同意將一號房屋贈與父親張某鵬,陳某莉主張張某傑轉移財產與在案證據相符。考慮到房屋流轉事實及雙方其他財產分配情況,法院判決一號房屋歸張某傑所有,張某傑支付陳某莉70%折價款。就二號房屋、車位及裝置用房,均系夫妻共同財產,參考雙方分割意願及使用情況,法院酌情判處二號房屋及車位歸陳某莉所有,《裝置用房使用協議》項下合同權利義務亦歸陳某莉所有,陳某莉負責清償剩餘貸款並給付張某傑折價款519萬元。

就三號房屋,亦系夫妻共同財產,參考雙方分割意願及使用情況,法院酌情判處《商品房預售合同》項下權利義務歸屬陳某莉所有,陳某莉給付張某傑折價款27.5萬元。

就張某傑主張陳某莉轉移款項,結合銀行流水明細可知,陳某莉向高某洋轉賬自2016年持續至2019年,發生於雙方感情惡化分居生活前,且轉賬數額及頻率並未出現明顯差異,難以認定陳某莉因離婚轉移隱匿財產,法院對此難以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