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解答>律師隨筆>

“任性”解除勞動合同 | 會造成什麼後果呢?

律師隨筆 閱讀(2.99W)

勞動者:我不認同公司提出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

“任性”解除勞動合同,會造成什麼後果呢?

用人單位:你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取得各離職款項。
勞動者:那我去告你了……

通過律所代理的一則勞動爭議案,來看一看是如何幫助勞動者維護合法權益的吧。

案情簡述

劉某於2019年8月19日入職某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9年8月19日至2022年8月18日。

2021年2月24日,某公司以劉某的工作表現和工作業績未能達到公司要求,不能勝任崗位為由,單方向劉某發放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劉某不認同某公司提出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以及單位拒向其支付欠發的工資、休息日加班工資、離職補償等,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

後,劉某不服關於休息日加班工資、差旅費報銷款、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裁決結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

關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某公司以劉某不能勝任崗位為由向劉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未就劉某不能勝任崗位提交相應證據,應認定為違法解除。劉某的工資已超過北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故根據劉某的工作年限和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某公司應向劉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1356元。

關於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工資差額,某公司主張因2020年2月至3月為新冠疫情爆發期,劉某為居家辦公狀態,其公司已根據劉某的工作量為其折抵上班天數,但未就其折算出勤的合理性提交充分證據,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2019年8月19日至2021年2月24日未休年休假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對兩年內已安排勞動者休年假或者已向勞動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的情況進行舉證。某公司未就該期間安排劉某休年假或支付未休年假工資提交充分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某公司雖辯稱劉某未提交加班審批,但由勞動者提起加班申請應適用於勞動者認為需要加班的情形,對於公司組織的加班,應視為該加班已經公司審批同意,故對某公司的辯稱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2021年1月16日至2021年2月8日海南出差報銷款,根據劉某提交的出差審批表和出差報銷流程表,劉某的報銷申請已經公司部分負責人審批同意。某公司雖不同意支付報銷款,但未提交充分理由,本院不予採納。

律師評析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可“任性”。因用人單位做出開除、除名、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違背用人單位真實意願的情形致無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案中,某公司以劉某不能勝任崗位為由向劉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屬於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承擔繼續履行、或者支付經濟賠償的法律責任,這些都會給用人單位帶來額外的損失。因此,用人單位在用工管理中應儘量注意避免,“任性”解除勞動合同不可取。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了不必慌張,收集好證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