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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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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費由誰承擔

訴訟費由誰承擔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的規定,訴訟費用一般由敗訴方承擔,如果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其他訴訟費用,一般由要求進行該項訴訟行為的人負擔。例如,鑑定費以及鑑定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等由要求進行鑑定的當事人負擔。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三十一條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

第三十三條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訴訟費用的退還

1、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後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已交納的訴訟費不予退還;

2、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

3、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4、第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應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5、當事人對一審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一審法院做出的裁定的,一審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6、依法已終結(一方死亡,無其他爭議等情形)訴訟的案件,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