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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雙方協議約定發生糾紛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管轄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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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約定發生糾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如何確定管轄的覆函

合同雙方協議約定發生糾紛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管轄的確定

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號:法經[1994]307號

釋出日期:1994-11-27

執行日期:1994-11-27

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明傳[1994]211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發生糾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該約定可認為是選擇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不違反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則該約定應為有效。若當事人已分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則應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若立案時間難於分清先後,則應由兩地人民法院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