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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約定合同糾紛地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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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約定合同糾紛地管轄法院?

如何約定合同糾紛地管轄法院?

1、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時由哪個法院管轄;並且此種約定管轄優先於一般管轄。

協議管轄,又稱為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以書面協議的方式,共同確定處理爭議的管轄法院。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協議管轄制度,體現了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處分權的尊重,有利於當事人之間糾紛的解決。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原、被告住所地,泛指原、被告所在的省、市、區(縣)轄區。住所地法院泛指住所地省高階法院、所在地市中級法院、所在的區(縣)基層法院。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一般只約定地域管轄,關於級別管轄問題,應根據案件的訴訟標的金額依法確定。

二、在約定管轄法院時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1、約定管轄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須通過書面方式表達出來;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也可以是在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2、選擇的管轄法院的範圍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進行選擇。

3、當事人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是明確的。

4、約定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如本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就不能協議約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本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案件就不能協議約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轄。

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民事合同的時候,可以約定仲裁條款,也可以約定管轄,但是不得在同一個合同中約定“或裁或審”條款,即選擇通過仲裁的方式處理,就自動的排除了訴訟方式,在合同約定管轄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遵守法定強制管轄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