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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家的經濟犯罪之 | 虛假訴訟典型案件的解讀與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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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周付生

民營企業家的經濟犯罪之 虛假訴訟典型案件的解讀與辯護

 

民營經濟發展迅速,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力量。有關資料顯示,現在我國的民營企業數量有2726.3萬家,其中個體工商戶6579.3萬戶,註冊資本超過165萬億;在貢獻上,民營企業對國家的稅收貢獻超過50%民營企業的國內生產總值、固定資產投資以及對外直接投資均超過60%;促進城鎮就業超過80%民營企業對新增就業貢獻率達到了90%,其中民營企業就業人員佔全部四上企業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資質等級建築業企業、限額以上批零住餐企業、國家重點服務業企業就業人員比重為71.1%。由此可見,民營企業作為市場經濟執行中一類重要的經濟角色,一直以來是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維持社會穩定的重要一環。但在企業經營過程中,許多民營企業家的不謹慎、不規範經營,導致了涉企經濟犯罪案件頻發,不僅嚴重損害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影響了經濟的正常執行,也使許多優秀的企業家鋃鐺入獄。其中,大部分企業經濟糾紛都是通過訴訟、仲裁的方式解決,而在訴訟、仲裁的過程中,部分企業家的不規範訴訟行為,很可能就導致了虛假訴訟這類典型涉企經濟犯罪的出現。目前,根據裁判文書網公佈的虛假訴訟類裁判文書的資料顯示,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設虛假訴訟罪至今,全國虛假訴訟案件經裁判的共716起,其中在《刑法修正案(九)》頒佈之初,2015年適用該罪名的判決相對較少,只有6件;自2016年開始,判決數量明顯增多,201681起判決;2017181起;2018344起;2019563起。由此可見,虛假訴訟罪在涉企經濟犯罪案件中佔比越來越大。那麼如何有效對該類案件進行防治與辯護,已然成為許多企業家日益關注的問題之一。

本文對虛假訴訟這類經濟犯罪進行展開,以律師承辦過的案件為例,對虛假訴訟罪的構成進行深入解讀,向大傢俱體講述遇到該類案件如何進行有效辯護。

一、案例匯入

案例一A公司擬將該公司土地掛牌出讓進行商業開發,為籌集資金,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韋某與李某簽訂協議轉讓土地,兩人約定:李某以1千萬的兜底價獲得該土地;若在公司公開的土地掛牌出讓中,李某未能成功摘牌,且公司掛牌出讓的價格超過1千萬,則超出1千萬的土地溢價款歸李某所有。後A公司土地進入招拍掛程式,李某因資金不足未成功拍得土地,該土地以超過1千萬的價格被他人拍得。拍賣成功後,李某多次找到A公司要求分配土地溢價款,韋某表示現無法支付溢價款,但提出願意以自己實際控制的專案抵債。經雙方多次協商,韋某與李某最終簽訂協議約定,將李某對A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已有的專案股份,如果李某成功接手專案,專案的股權及收益歸李某,公司不再對李某負有債務;如果李某未能接手專案,則公司需支付溢價款。後因李某一直未能成功接手該專案、也未拿到債款,李某向某法院提起訴訟。最終在法院的主持下,李某與韋某達成調解協議,確定由A公司支付該筆土地溢價款及利息。在該案被強制執行後,A公司法定代表人韋某前往公安機關自首,聲稱自己與李某在民事案件中進行了虛假訴訟,要求公安機關對李某予以立案偵查。

案例二:B公司因需籌款購買專案土地,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古某簽訂借款協議,向古某借款8000萬元;後該公司為歸還其他債務又以口頭約定的方式向古某借款2000萬元;該兩筆債款到期一直未能還本付息。因B公司遲遲未履行還款義務,且該公司財產即將被其他債權人在先執行的情況下,古某委託律師(約定律師費800萬,但只支付了30萬)針對以上兩筆債權向某市仲裁委提起仲裁。為了快速確定古某對B公司享有的債權,古某將800萬的律師費納入B公司負債總額中(聲稱已支付完畢,要求B公司負擔全部律師費)、虛造了部分證據材料,並要自己公司的員工假扮成B公司代理人蔘與仲裁。在仲裁委主持下,“B公司代理人”承認全部債務,與古某達成調解協議。後古某以該調解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對B公司的國有土地進行拍賣。某區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認為古某涉嫌虛假訴訟罪,將案件移交某區公安局,區公安局經過立案偵查後以古某涉嫌虛假訴訟將案件移交給區檢察院。

面對上述兩個截然不同的案例,律師在承辦案件的過程中,就需要結合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分別採取不同的辯護策略。

二、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的規定虛假訴訟一般指的是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的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中,對虛假訴訟罪的主體、範圍、追訴標準、法條爭議等問題,作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第一,在內容上,根據《解釋》,虛假訴訟中“捏造的事實”指的是捏造一系列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僅包括虛假的民事法律關係,還包括已清償的債務但虛構他人未清償的;第二,在範圍上,根據《解釋》,虛假訴訟不僅指的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程式,還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第三,在情節上,根據《解釋》,虛假訴訟具有以下情形的,應當予以追訴:(一)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採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二)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三)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製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採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由此可知,虛構民事法律關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或者以虛構的事實申請仲裁、公證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都構成虛假訴訟罪。

三、辯護解讀

據上文可知,虛假訴訟罪成立主要要點在於:行為人是否虛構了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基於虛構的民事法律關係惡意參與民事訴訟。因此律師在承辦該類案件,需要抓住以上要點進行有效辯護:首先,需要從行為人付諸訴訟的民事案件出發,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虛構了民事法律關係;其次,需要判斷行為人是否實施了虛假訴訟的行為;最後,再根據案情判斷是對委託人進行無罪辯護,還是對委託人進行構罪不訴、構罪不處罰的辯護。

(一)案例1的辯護解讀

在案例1中的爭議焦點在於,案發時,與李某簽訂協議、參與訴訟的韋某前往公安機關自首聲稱,自己與李某合謀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虛構了A公司對李某的債務,損害了公司的權益,屬於虛假訴訟。但犯罪嫌疑人李某聲稱,其與韋某簽訂的兩次協議都是真實,不存在虛假的情況。因此,本案中韋某與李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否真實、韋某與李某是否通謀進行了虛假訴訟等問題是不清楚的,也是律師需要去著手證明的問題,只要證明李某與韋某之間不存在虛假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存在惡意串通的虛假訴訟行為,那麼李某就不構成虛假訴訟罪。具體如下:

1、確定李某與韋某之間存在真實的民事關係。

在本案中,李某與韋某之間存在兩個協議,即最初的土地轉讓協議與後確定最終溢價款的債轉股協議。該兩份協議都關係著李某、A公司之間債權關係存在與否的問題,因此需要分別予以認定:在第一份協議裡,根據現有材料與當事人陳述顯示,李某與A公司之間土地轉讓協議的成立,系韋某為解決公司資金困難與李某簽訂的,該協議客觀、真實,並無虛假成分;在第二份協議裡,根據現有材料與當事人陳述顯示,在李某多次找韋某及其公司追要土地溢價款未果後,韋某主動向李某提出確定最終溢價款,並以專案抵債的方式償還,該筆協議也無虛假成分。

由此可以確定,李某與韋某之間確實存在真實、有效的民事法律關係,那麼在本案中,認定李某成立虛假訴訟罪的基礎就不存在。

2、確定李某在民事訴訟的過程中不存在虛假訴訟行為。

李某與韋某是否達成通謀,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虛增公司債務,是影響虛假訴訟行為認定的關鍵。韋某前往公安機關報案的時候聲稱:其與李某在案發前共同協商,由韋某在民事訴訟中承認A公司債務並與李某達成調解協議,以達到虛增公司債務的目的。在本案中,雙方各執一詞,韋某作為虛假訴訟的同案犯對李某進行控訴,從證據的認定來說,對李某是極其不利的。因此,就需要從其他的角度認定李某並不存在虛假訴訟的行為。具體如下:

第一,即使當事人雙方各執一詞,也不能忽略犯罪嫌疑人對案情的陳述。雖然韋某前來報案的時候聲稱其與李某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利益,但是尚有李某的證言可以證明,李某在案發前並未與韋某達成惡意串通的合意。在雙方當事人證詞相互矛盾時,一方當事人對案情的陳述不能單獨被認定為當然的事實。

第二,要擅於利用已有的判決等公權力文書。在本案中,最瞭解本案基本情況的不僅僅是雙方當事人,還有本案的裁決者某區人民法院。區法院對本案經過受理、開庭審理、調解後,根據本案下達了民事調解書、對本案進行了強制執行,在一系列的程式中,區法院均沒有認為該案涉嫌虛假訴訟,也未主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另根據法院製作的庭審筆錄可知,在庭審過程中,雙方代理律師就該民事案件展開激烈對抗,韋某及其公司代理律師明確表示不認可該筆債務,且韋某公司的大股東也全程參與了本案的審理。由此可證明,此案並非韋某所說,由韋某與李某密謀虛增公司債務,進行了虛假民事訴訟。

由於案例1中,雙方當事人之間債權關係的有無、虛假訴訟行為的存在與否均存在爭議,因此就需要辯護律師對本案的主要事實予以證明,為無罪找到事實依據。

(二)案例2的辯護解讀

根據上文《解釋》可知,行為人虛構事實進行仲裁後再向申請法院執行的,也構成虛假訴訟。那麼在案例2中,古某將原本未支付完畢的800萬元律師費虛增到B公司所負的債務中、串通相關人員參與虛假仲裁、依據虛假的仲裁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行為已涉嫌虛假訴訟罪。那麼在構成虛假仲裁的前提下,辯護律師需要考慮的,就是如何在既定事實下,如何為犯罪嫌疑人尋找其他從輕、減輕的量刑情節,為犯罪嫌疑人爭取不訴處理。而爭取不訴上,可以從情節、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事後的補救等情況入手,具體如下:

1、從案情出發減少犯罪金額的認定。

在犯罪事實既定的情況下,經濟犯罪類的辯護,就需要從犯罪金額入手,尋找可從輕、減輕量刑的情節。在具體犯罪金額的認定上,辯護人要做到鎖定每一筆金額,查清緣由,細化辯護。根據在案材料顯示,本案中,古某雖然存在虛增債務、虛假仲裁的行為,但是在犯罪金額的認定上不能一概而論。在古某申請執行的金額,其中的部分律師費雖然未能交付完全,系虛增的債務;但是古某申請執行的兩筆主要債權債務真實合法,不應算入虛假訴訟的犯罪金額當中。以此,通過細化犯罪金額的辯護,可以減少犯罪金額的認定,從而達到減輕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

2、事後幫助犯罪嫌疑人及時彌補受害者損失。

在古某被立案偵查後,辯護人協助古某立即向區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銷執行申請;並積極協助古某配合B公司、國有土地管理各機關,達成被拍賣土地收回協議的工作,最終成功將涉案土地收歸政府,挽救了國有土地的流失。在這過程中,古某達成了各機關的諒解,各機關為古某出具了諒解書。

3、為犯罪嫌疑人爭取認罪悔罪情節。

辯護人要做好犯罪嫌疑人與檢察院的工作,促成認罪認罰程式的開啟。在辯護人的努力下,古某在到案後認罪悔罪,配合偵查,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與檢察院達成認罪認罰具結書。

4、為不訴尋找政策或法規依據。

在本案中,古某為民營企業家,雖然實施了相應犯罪行為,但是未造成犯罪後果,犯罪情節輕微,也取得了各機關及該公司的諒解,因此,對古某的違法行為,辦案機關仍有可裁量餘地。承辦律師在與檢察院溝通的時候,不僅要從案件出發,為辯護提供事實依據;還要從法條、政策出發,為辯護提供法律、政策依據。

近年來,為優化營商環境,保護民營企業家的政策、法律法規意見相繼出臺。如:2018111日,《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講話》中: “要保護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對一些民營企業歷史上曾經有過的一些不規範行為,要以發展的眼光看問題,按照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的原則處理;在2019124日,國務院出臺的《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援名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中指出:“要加大對民營企業的刑事保護力度”等,都為民營企業家在定罪量刑上提供了一定的政策依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也出臺了落實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檔案,以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如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81115日釋出的《最高檢明確規範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執法司法標準》指出:“在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要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堅決防止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等。而在本案虛假訴訟罪中的認定上,最高院、最高檢也出臺了《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保護民營企業家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實施虛假訴訟的,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行為人系初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自願具結悔過,接受人民法院處理決定,積極退贓、退賠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以上都是為犯罪嫌疑人爭取寬大處理可依據的法條、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