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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行使追償權不能要求其他共同擔保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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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行使追償權不能要求其他共同擔保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擔保人行使追償權不能要求其他共同擔保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案情簡介

一、2008年10月20日,華泰龍公司與農行華中支行簽訂一份《借款合同》,借款700萬元整。匯城公司以其所有的兩處房屋為華泰龍公司的貸款提供抵押擔保,顧正康、卞秀華提供連帶保證。錢雲富、榮華公司為匯城公司的抵押擔保提供擔反擔保。

二、華泰龍公司未按期還款引起訴訟,湖北兩審法院判決華泰龍公司還本付息;匯城公司承擔抵押擔保責任;顧正康、卞秀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判決生效後,農行華中支行申請原審法院強制執行,對匯城公司提供抵押擔保物進行拍賣。房屋拍賣所得價款償還農行華中支行939.04523萬元,支付房地產過戶稅費121.31997萬元,收取執行費用6.6348萬元。

四、匯城公司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後向十堰中院起訴,要求華泰龍公司償還已支付農行華中支行945.68003萬元,榮華公司、錢雲富、顧正康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十堰中院一審判決支援了其訴請。

五、顧正康不服,以共同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不能向其他擔保人追償為由,上訴至湖北高院,湖北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六、顧正康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主張其不應與債務人華泰公司一併承擔連帶責任。最高法院再審改判顧正康不必與華泰公司對匯城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要點

本案再審階段顧正康雖未能完全否定匯城公司對其的追償權,但其成功避免了共同與債務人華泰公司向匯城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厄運。連帶責任是一種責任較重的責任承擔方式,因為債權人可任意選擇承擔連帶責任中的一方或數方對債務承擔全部責任。鑑於連帶責任的責任較重,故《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基於此,最高法院從三個方面論證了匯城公司向債務人華泰公司行使追償權時,不能要求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在顧正康、華泰公司之間並無關於二者應向匯城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約定。

第二,法律也並未規定擔保人向債務人行使追償權時,可要求其他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相反,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承擔擔保責任後擔保人只能要求其他擔保人承擔其“應當分擔”的份額。故在共同保證中,各保證之間的追償權屬於按份之債,而非連帶之債。

第三,如認定承擔擔保責任的一方在行使追償權時有權要求其他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將損失風險完全轉嫁給被追償的擔保人一方,有悖於追償制度設立的初衷和公平原則。

基於以上三點,最高法院最終支援了顧正康其不應與華泰公司一併向匯城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

實務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1、在共同擔保中,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既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承擔其應當分擔的份額。這裡的共同擔保,既包括共同保證,共同抵押、質押,也包括混合共同擔保。雖然《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僅規定,在混合共同擔保時,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僅能向債務人行使追償權,並未明確規定可向其他擔保人請求分擔相應的份額。但在司法實務中,基於公平的考慮,多數法院均肯定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要求其他擔保人分擔相應份額。

2、共同擔保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不能要求其他擔保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也不能要求其他擔保人共同對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連帶責任只能基於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雖然共同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共同擔保人分擔相應份額,但以上責任並非連帶責任,而屬於按份責任。如果各方之間欠缺承擔連帶責任的約定,則承擔擔保責任的一方不能要求其他擔保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也不能要求其他擔保人共同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3、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向其他擔保人追償,並非全額追償,而是隻能向其他擔保人追償其應承擔的份額。對於份額的計算,應根據各擔保人的擔保額與各擔保人合計的擔保總額來確定。擔保份額的分擔計算比較複雜,必須委託精通擔保業務的專業律師才能最終確定應分擔的份額。結合本案來看,顧正康與匯成公司均提供的是足額擔保,因此匯成公司能夠向顧正康追償的數額應當為匯成公司承擔的債務總額的一半而非全部,剩餘部分匯成公司只能夠向債務人華泰龍公司追償。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總則》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