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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中的財產分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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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財產屬於一方個人財產

離婚糾紛中的財產分割問題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雙方雖登記結婚,但尚未共同生活,雙方的財產仍各自掌握,各自用婚前積蓄購置的物品,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3、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4、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 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5、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6、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生活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

7、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8、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9、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0、下列債務屬於個人債務:(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5、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6、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7、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9、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10、婚後購置的雖為個人專用,但價值較大的首飾、圖書資料、汽車、摩托車或一方為進行個體經營而購置的其他生產資料均屬夫妻共同財產。

11、雙方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但各自以婚後收入購置的物品或合資購置的物品屬夫妻共同財產。

12、不能證明爭執的物品是否以個人婚前積蓄購置的,應推定物品為夫妻共同財產。

13、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14、夫妻一方或雙方以他人名義購置的物品或存款的,如能證明該財產確屬夫妻雙方或一方出資購置或儲蓄,而又無贈與他人的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5、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已取得財產權利,但尚未實際取得財產的,離婚時也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處理。

16、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7、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18、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2、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 一般歸個人所有。

3、一方當事人為達到離婚目的,長期在外不歸已滿一年的,離婚時應視其有居住條件。

4、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5、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應予返還彩禮的情形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離婚糾紛中對於公房的處理

1、當事人承租房管部門出租的公房,如果租賃關係是一方婚前與房管部門建立的,雙方結婚時間不滿5年,離婚時承租一方有優先使用權;雙方結婚時間已滿5年,雙方有平等的使用權。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承租房管部門出租的公房的,不論租賃合同中的承租方是夫還是妻,均應視為夫妻雙方共同承租,雙方有平等的使用權。

3、當事人承租單位所有的公房,離婚時房管產權人單位職工一方,有優先使用權;離婚時雙方為同一單位職工的,有平等使用權。

4、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雙方有平等的承租權。

5、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雙方有平等的承租權。

6、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雙方有平等的承租權。

7、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雙方有平等的承租權。

8、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雙方有平等的承租權。

9、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房屋的,雙方有平等的承租權。

10、當事人借用一方父母單位分配給其父母使用的公房的,離婚時有使用權人的子女一方有優先使用權。

夫妻雙方均可承租公房的處理原則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2、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一方;

5、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