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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時一方境外資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判斷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是是否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婚姻法》第十七條取得的財產,與境內境外取得無關。
2、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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