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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財產分割問題

財產分割 閱讀(2.14W)

涉外離婚財產分割問題

涉外婚姻中,要是夫妻離婚的話也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分割,當然這方面往往會產生一些問題。其中比較重要的就是對離婚財產的分割問題,那究竟涉外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涉外離婚財產怎麼處理

世界各國的民法規定中都規定了: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有以下幾種情況應當注意:

1、基於這一條規定,雙方離婚時所涉及的離婚析產">離婚析產糾紛,不一定能夠在離婚時一併解決。也就是說,如果雙方辦理離婚時,還有部分不動產是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那麼在辦理離婚的法院,只能處理位於該離婚地法院的不動產和動產,對於不在離婚地法院的不動產,雙方只能另行在該不動產所在地解決該不動產爭議。

2、離婚雙方已經在其他國家辦理了離婚手續,但涉及不動產在中國尚未分割處理。如果雙方對位於中國的不動產不能協議解決而需通過法院訴訟解決的,雙方應當首先向提出申請一方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雙方在國外的離婚是有效的,之後才能請該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財產糾紛。

二、涉外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因我國《民法通則》規定適用我國法律,因此適用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我國《婚姻法》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的規定,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由於各國對不動產的法律強制性規範互有異同,對不動產的處理只能以不動產所在地國為限。即對共同財產中的不動產的分割,我國法院的裁判內容只對位於我國的這一部分不動產具有執行力,即使裁判涉及了位於國外的不動產,在國外執行我國法院的裁判時也會有很大的困難。比如有的國家對執行外國法院裁判規定必須重新起訴,有的規定須申請執行令,還有的乾脆規定一律不予承認,這種狀況反而進行了程式倒流,如果在外國還有部分不動產,可以待人民法院的離婚裁判生效後再另行在該不動產所在地解決不動產糾紛。

同樣,如果雙方在外國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涉及不動產在中國尚未分割,只能首先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的效力後,再依照我國法律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申請對原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動產進行分割。涉外離婚適用的程式雖然與我國審理普通離婚案件時有所不同,但是,由於涉外離婚是一個特別程式,在特別程式沒有作出規定時,還應以普通程式作為參考。

在對涉外離婚財產進行分割的時候,適用的往往都是中國法,因此就要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來分割涉外離婚財產。通常情況下是要在夫妻之間均等的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