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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約定了一方需騰出車輛指標 | 能履行嗎?

法律常識 閱讀(2.94W)

【爭議焦點】

離婚協議書約定了一方需騰出車輛指標,能履行嗎?

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雙方共同財產有一輛京NB****白色福特探險者汽車,指標人為男方所有,因女方上班地點離住所太遠,並且需要接送孩子,所以男方將共同所有的車輛贈予女方。今後男方需要購車使用指標,提前三個月通知女方,女方需要在接到通知後三個月內騰出指標,不得延誤男方購車及使用。

現男方起訴要求女方返還汽車指標、行駛證、車輛號牌並配合車牌過戶。

法院認為,車輛指標在法律意義上並非財產,僅是區分車輛身份的標誌,其作用雖然重要,但不可單獨成為訴請返還的標的物。車牌作為車輛的從物,其產生與使用依賴於車輛本身,具有依賴性、從屬性,不應當作為具有獨立經濟價值的物來進行分割。車輛指標、車輛號牌均系車輛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無法脫離車輛本身而存在,一般不能與車輛分離也不可單獨讓與,返還車輛指標、車輛號牌並配合過戶的請求亦不具備強制履行性。故對於男方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訴訟請求】

何某1(男)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王某1(女)返還汽車指標並返還行駛證、車輛號牌並配合車牌過戶。

【一審查明】

何某1與王某1原為夫妻關係,雙方於2019年9月10日經北京市大興區民政局協議離婚。

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雙方共同財產有一輛京NB****白色福特探險者汽車,指標人為何某1所有,因王某1上班地點離住所太遠,並且需要接送孩子,所以何某1將共同所有的車輛贈予王某1今後何某1需要購車使用指標,提前三個月通知王某1,王某1需要在接到通知後三個月內騰出指標,不得延誤何某1購車及使用。

何某1自2021年10月17日以微信的方式向王某1主張要求騰出指標。

庭審中,王某1認可離婚協議書的真實性,雙方均認可涉訴車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車輛現在由王某1實際支配,車輛歸王某1所有。

上述事實,有離婚協議書、機動車行駛證及本案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何某1與王某1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屬合法有效。何某1與王某1協議離婚中約定的涉案車輛歸王某1所有,對此雙方均無異議。

對於何某1主張的返還車輛指標、車輛號牌並配合過戶的請求,車輛指標、車輛號牌系汽車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必備條件,系車輛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無法脫離車輛本身而存在,一般不能與車輛分離也不可單獨讓與,返還車輛指標、車輛號牌並配合過戶的請求亦不具備強制履行性,故對於何某1的上述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對於何某1主張的返還行駛證的請求,因雙方約定涉案車輛歸王某1所有,行駛證與車輛系附隨關係,故無法單獨返還,對於其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判決:

駁回何某1的全部訴訟請求。

【上訴意見】

何某1上訴事實和理由:

離婚協議在一審法院已經被認定合法有效,既然是合法有效,在沒有被撤銷的情況下,王某1即有義務履行離婚協議,應當按照協議要求騰退汽車指標。雙方自願簽署離婚協議,且經過民政局登記備案,王某1應當接受協議約束,車輛指標仍然歸原所有權人所有。王某1不履行離婚協議,導致何某1無法擁有北京的車牌號,無法購買新車。同時何某1為購買案涉車輛,至今還揹負著購車產生的債務。車輛登記在何某1名下,而使用權在王某1,對於何某1明顯不公平,何某1會因為名下已經有車,而無法參與購買新車。

王某1辯稱:

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何某1的上訴請求和理由。離婚協議真實有效,但離婚協議是一個完整的協議,其中內容都應當雙方共同履行。何某1自離婚到現在沒有撫養孩子,都是王某1獨自一人撫養。王某1也在參與購車指標搖號,等搖到號會騰退給何某1。如果現在把指標騰退給何某1,則導致其無法上班,無法接送孩子。

【二審判決】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經審查,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車輛指標在法律意義上並非財產,僅是區分車輛身份的標誌,其作用雖然重要,但不可單獨成為訴請返還的標的物。車牌作為車輛的從物,其產生與使用依賴於車輛本身,具有依賴性、從屬性,不應當作為具有獨立經濟價值的物來進行分割。車輛指標、車輛號牌均系車輛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無法脫離車輛本身而存在,一般不能與車輛分離也不可單獨讓與,返還車輛指標、車輛號牌並配合過戶的請求亦不具備強制履行性。故本院對於何某1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援。一審法院對此處理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何某1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2)京01民終***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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