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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熱點解讀——繼承權篇·獨生子女能否繼承父母的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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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日,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施行,簡稱為《民法典》,也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從生老病死、衣食住行、婚姻家庭、消費借貸到生產生活,每個人終其一生,都能從裡面找到答案。

《民法典》熱點解讀——繼承權篇·獨生子女能否繼承父母的全部財產

對於《民法典》的內容,很多人並不清楚,難免產生困惑,紛紛向律所諮詢。為此,榮罡律所總結了一些《民法典》的熱點內容,希望可以幫您答疑解惑。

獨生子女能否繼承父母的全部財產

王教授和李女士是二婚重組家庭,雙方前配偶均已去世,再婚時,王教授有一個獨生女兒,李女士有一個獨生兒子。再婚15年後,王教授因病去世,去世前留下遺囑將自己畢生所寫著作作為遺產全部留給自己的女兒,而他和李女士婚後購買的房產,因為李女士尚在居住,所以未寫入遺囑進行分配處置。

王教授去世後,李女士一直與自己的兒子一起生活,幾年後,李女士也去世了,她在去世前立下遺囑,將王教授和自己婚後購買的房產,自己在農村的宅基地及自建房屋,及王教授去世後單位發放的撫卹金和人身保險賠償金(指定受益人為李女士)等全部財產留給了自己的兒子。王教授的女兒對此提出質疑,認為自己也擁有一定的繼承權。那麼,王教授的女兒是否擁有父親和繼母房產的繼承權?對於王教授的其他遺產,她是否可以繼承?能繼承多少份額?李女士的獨生兒子是否可以繼承其母親的全部財產?

一、首先,我們來看王教授的女兒是否擁有父親和繼母婚後房產的繼承權。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本法第1063條規定屬於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按照《民法典》相關規定,在本案例中,雖然李女士留下的遺囑中把房產全部留給了自己的兒子,但是由於房產是王教授和李女士在婚後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李女士不具備對整個房產的處置權,她只能把屬於自己的那1/2所有權留給自己的兒子,而屬於王教授的另一半所有權,因為王教授並未留下遺囑另行處置,則應由其父母、子女和配偶共同繼承。王教授父母已去世,因此,在本案例中,王教授的女兒和李女士以及有扶養關係的繼子——李女士的兒子均有繼承權,三人分別享有1/3的所有權,即總房產的1/6所有權。也就是說,對於王教授和李女士婚後購買的這套房產,王教授女兒獲得1/6份額,李女士兒子共獲得5/6份額(1/6為繼承王教授的遺產,4/6為繼承李女士的遺產)。

二、我們再來看王教授的其他遺產其女兒是否可以繼承,又能繼承哪些內容。

《民法典》第1122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民法典》第1133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按照《民法典》相關規定,在本案例中,王教授著作權的財產權利部分屬於其遺產,而單位發放的撫卹金和人身保險的賠償金不屬於遺產。

因為王教授立下遺囑,明確表示其著作權全部留給其女兒,那麼王教授的女兒可以獲得王教授著作的財產權利,也就是版權收入,但是王教授所擁有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以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權利不屬於遺產,其女兒不能繼承。

撫卹金不屬於遺產,不能繼承。如果王教授所在單位對撫卹金的給付物件有規定,則按規定處理。如果沒對給付物件作出規定,則應屬於近親屬共有。本案例中,單位對撫卹金給付物件沒有規定,王教授的女兒、李女士和李女士的兒子都屬於近親屬,雙方可以就撫卹金分配進行協商處理,如果實在協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則處理撫卹金,同時也會酌情考慮各近親屬的客觀情況進行分割。

保險金一般可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保險金是否可以作為遺產被繼承要看情況。如果是財產保險,因為其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問題。當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應將保險金賠償給被保險人。當被保險人死亡後,保險金就應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但本案例中的保險金屬於人身保險。人身保險的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繼承,取決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是否在保險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如果王教授未指定受益人,他去世後,其人身保險金才能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按照繼承的程式處理。而王教授在保險合同中已指定受益人為李女士,所以在王教授去世後,其人身保險金直接由受益人李女士取得,不能作為遺產由其女兒繼承。所以,王教授的女兒無權繼承王教授的人身保險賠償金。

三、最後,我們來看看李女士的兒子是否可以繼承李女士遺囑中留給他的全部遺產。

《民法典》第36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民法典》第363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9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根據《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指向的土地歸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顯然不屬於個人享有所有權的財產,不屬於遺產範圍。但是宅基地上李女士所建設的房屋可以作為遺產被繼承。也就是說,雖然李女士立有遺囑,明確表示將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留給自己的兒子,但是他的兒子只能繼承她在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不能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一旦房屋倒塌,那麼宅基地就會被有關部門收回。

而其遺囑中所提及的其他財產,在前文中已進行了逐項說明,也並不是可以全部由其兒子繼承。

綜上所述,即便王教授的女兒和李女士的兒子是獨生子女,但是也不能完全繼承其父或其母所擁有的全部財產,比如上面案例中提及的著作權的部分權利、宅基地的使用權、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險金、撫卹金、與他人共有的房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