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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時合同應如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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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時合同應如何解除?

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時合同應如何解除?

 1)根據《民法典》第631條的規定,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於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於主物。主物,是指獨立存在,與同屬於一人的它物合併使用而起主要經濟效用的物,如自劃遊船對於船槳、保險箱對於鑰匙,都為主物。從物是“主物”的對稱,是指獨立存在,與同屬於一人的他物合併使用而起輔助經濟效用的物。一般地,從物的歸屬依主物的歸屬而定,即從物附隨於主物。

2)根據《民法典》第632條的規定,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是,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買受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即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的,買受人僅能就有瑕疵之物部分解除買賣合同,以總價金將買賣標的之數物同時賣出的,買受人可以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的價款。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與他物分離而顯受損害的,可以解除全部買賣合同。

  (3)根據《民法典》第633條的規定,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之後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之後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本文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編熱點問題200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