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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補償不合理怎麼辦?

法律常識 閱讀(2.18W)

因為房屋徵收分為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所以這個問題要分開討論。

房屋徵收補償不合理怎麼辦?

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第48條規定,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對於土地的補償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來確定。但要注意的是,制定區片綜合地價要考慮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

徵收原則是不能低於被徵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長遠生計要有保障。

而徵收涉及到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要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

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依據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對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補償不得低於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進行評估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方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貨幣補償,另一種是產權置換。貨幣補償包括對被徵用房屋價值的補償、因房屋徵收造成的拆遷和臨時安置的補償、因房屋徵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賠償以及補貼和獎勵費;選擇產權置換的,最低標準是用1:1的面積替換相同的批次。

3 那麼補償太低怎麼辦?

以上就是關於徵地拆遷的補償標準,雖然說,法律並沒有統一補償標準,但是也給出了大原則,就是不能低於被徵收房屋周邊市場價,不得降低被徵收人原有生活水平。如果低於這兩原則,那麼被徵收人首先可拒絕在補償協議上面簽字。

其次,要試著與徵收方協商,雖然對方比較強勢,但只要有一點點協商的機會,我們都應該要牢牢的抓住,儘可能的爭取合理補償。

最後,如果與徵收方就補償一事沒有協商成功時,可申請裁決。所謂申請裁決是專指對徵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糾紛。如果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仍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國務院裁決除外。在這裡要提醒廣大被徵收人,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是有期限的。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那麼也就是說,如果在徵地拆遷中,徵收方在下發的各種檔案中告知了你起訴訟期限,而且被徵收人又知道拆遷行為也已經發生,那麼就從這個時候算起,其起訴期限為6個月,被徵收人就必須要在這6個月內提起訴訟,錯過這個期限,那麼維權的最後一道防線也就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