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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不支付工程價款時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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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不支付工程價款時應如何處理?

發包人不支付工程價款時應如何處理?

         發包人在工程建設完成後,對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期限進行工程決算,支付價款,在向承包人支付價款後接收工程。根據《民法典》第807條的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承包人按照上述規定行使優先受償權,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發包人不支付價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將該工程折價、拍賣,而是應當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

 限內支付價款。如果在該期限內,發包人已經支付了價款,承包人只能要求發包人承擔支付約定的違約金或者支付逾期的利息、賠償其他損失等違約責任。如果在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不能支付價款,承包人才能將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以優先受償。

  (2)承包人對工程依法折價或者拍賣的,應當遵循一定的程式。承包人對工程折價的,應當與發包人達成協議,參照市場價格確定一定的價款,把該工程的所有權由發包人轉移給承包人,從而使承包人的價款債權得以實現。承包人因與發包人達不成折價協議而採取拍賣方式的,應當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將該工程予以拍賣。承包人不得委託拍賣公司或者自行將工程予以拍賣。

     3)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後所得價款如果超出發包人應付的價款數額,該超過的部分應當歸發包人所有;如果折價或者拍賣所得價款還不足以清償承包人的價款債權額,承包人可以請求發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4)按照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承包人不能將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如果該工程的所有權不屬於發包人,承包人就不得將該工程折價,國家重點工程、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等也不宜折價或者拍賣。

 

本文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編熱點問題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