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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不得違背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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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該規定是為了規制實踐中較為嚴重的惡意註冊商標、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提字第24號判決書中指出,誠實信用原則是一切市場活動參與者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任何違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為目的,惡意取得並行使權利、擾亂市場正當競爭秩序的行為均屬於權利濫用,其相關權利主張不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和支援。
從法律適用的角度看,誠實信用原則具有填補法律漏洞、降低交易費用、提高效率的功能。但需要指出的是,該條款並不是提出商標異議、請求註冊無效宣告或者撤銷註冊商標的具體依據。其一般作為各項具體制度處理商標事宜的指導性原則,需要同時結合其他法律條款進行適用。在第25930674號“BATABURN”商標異議案中,“BATABURN”(下稱被異議商標)由香港某公司(下稱被異議人)於2017年8月提交註冊申請,並指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內衣;旗袍”。拔佳品牌有限公司(下稱異議人)於2018年7月向原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引證其在先註冊的“BATA”、“BATA AIR SYSTEM”、“BATA GEL FIT”等核定使用在第25類“體操鞋;服裝;帽”等商品上的商標。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經審查認為,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屬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英文或主要識別部分“BATA”,未形成具有明顯區別的其他含義,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在部分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並且,被異議人在多個類別上申請註冊了近七百件商標,其中部分商標與他人已在先實際使用並具有一定獨創性和知名度的商標相同或高度近似(如“EP”、“FURLA”、“FENDI”),已有多件商標被相關權利人提出異議,被異議人對上述事實及商標創意未能做出合理解釋。異議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實,引證商標在中國經長期宣傳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異議人對異議人及其商標存在知曉的可能。結合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異議人在先知名商標的事實,可以認定被異議人具有抄襲、摹仿他人商標的主觀故意,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最終決定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准註冊。



商標註冊不得違背誠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