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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遷補償選擇貨幣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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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遷補償選擇貨幣補償

徵地拆遷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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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擇貨幣補償

優勢:

1.履行期短,免去後顧之憂:選擇貨幣補償,過渡期限短,一般拆遷方都會履行約定按期打錢,由於貨幣是種類物,不會發生履行約定不能的風險。

2.選擇自由,不受他人約束:拿到拆遷款以後,被拆遷戶可以自由支配該補償,可以選擇自己心儀的商品房,或者用作其他用途,不受他人的約束。

劣勢:

貨幣補償最大的缺點是,雖然法律規定,被拆遷房屋的價值由拆遷方與被拆遷方協商選擇評估的機構進行評估。但是現實情況是,評估以後的貨幣補償的價格往往偏低,降低了被拆遷戶原有居住水平。

在籤安置補償協議之前,被拆遷戶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全面分析考慮如何選擇安置能夠使得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若是選擇房屋安置,協議要寫的越具體越好,約定違約責任,降低風險的發生;選擇貨幣安置,就要提高警惕,覺得評估結果或者補償數額不合理,就不要輕易簽署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