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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期限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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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期限的具體規定
行政拘留期限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教師雖然是一個崇高的職業,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會因為職業的崇高化而從輕處理。按照法律規定教師行政拘留也是會對自己有影響的。因為畢竟拘留已經是一種違法行為,雖然說其性質沒有刑事拘留那麼嚴重,但是並不是說行政拘留就只是一種道德的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