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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融資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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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融資就是指拋開銀行等金融機構,而在普通的公司或個人之間進行借貸籌集資金的一種方式。民間融資與金融融資相比,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同時也有法律問題。下面,本站就民間融資的法律問題為你做具體分析。

民間融資法律問題

(一)從商業銀行經營的原則考察

商業銀行經營的原則是“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即效益性是被放置在第一位的,這裡我們暫且不論這裡所言的效益是否包括巨集觀效益和微觀效益,或者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而無論從哪方面講,商業銀行都不太願發放貸款給非國有經濟。從效益性上講,商業銀行發放貸款要經過一系列調查與諮詢、聘請中介評估機構,專業技術人員還要對其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進行分析調查,這樣就大大地增加了銀行支付的成本。從安全性上講,由於非國有經濟發展中市場風險和資訊獲取的渠道不暢通,導致了經營中出現更多的不確定因素,使銀行對其不敢問津。從流動性上看,《商業銀行法》嚴格規定,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基於以上原因,民間融資的渠道變得更加狹窄。加之我國銀行體系還尚未建立面向非國有經濟的信貸服務機構,為了規避與防範商業風險,商業銀行難以與非國有經濟構建良性互動關係,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在中國國有商業銀行制度變遷的今天,如何解決民間融資問題的探討就更具有實踐意義和理論意義。

筆者以為,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應該將“流動性”放在首位,只有有效盤活商業銀行的資金,讓資金流動起來,才能切實解決資金的效益性和安全性,才能實現資金的保值和增值,這一點從根本上說也是符合商業銀行自身利益的。從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來看,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經營目標仍不明確。經營目標不明確的銀行,就談不上統一經營思想和按照現代企業的目標執行。我國商業銀行應該在這一思想的統領下,儘快改善銀行的金融服務,推出儘可能多的金融衍生工具,才可能有效地解決中小企業在創業初期的資金供給問題。

(二)從經濟人或者理性人的角度來考察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通常而言,作為一個商事主體,它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參與商事法律關係,能夠以自己名義從事商行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包括個人和組織。在與民事主體相比較而言,商主體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營利活動的主體。從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所持的否定態度看,我國的法律規定明顯的帶有計劃經濟色彩,這與市場經濟是格格不入的。尤其是企業之間的資金融通行為並沒有損害任何社會主體的利益。企業將其自有的閒置資金不論是存入銀行還是借貸給其他個人或者企業,完全是商事主體行使投資自主權的意思表示,是一種投資行為,國家不應該對其進行干涉。再者,在現實生活中,放貸的企業並非多數,國家完全沒有必要進行巨集觀調控,至於投資的安全性,這完全屬於商事主體意思自治範圍內的事情,國家大不可為了維護商業銀行的壟斷地位而對企業間的資金融通行為加以干涉。據筆者所知,在國外立法中是沒有這樣的限定的。但是,企業之間互通有無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如果吸收公眾存款然後放貸則構成擾亂金融秩序的犯罪行為。

(三)從民間融資與我國良性金融生態環境形成的角度來考察

民間融資是折射金融生態是否健康的的一個重要指標,也是促進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一個重要環節。實踐已經證明,民間融資的適度發展有利於彌補我國目前銀行業金融服務品種單一的不足,可以比較有效的滿足處於成長期的中小企業的調劑資金缺口的的迫切需要。其次,民間融資的適度發展有利於建立符合價值規律的利率定價機制。民間融資的利率是由雙方當事人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商定的,能夠比較真實的反映金融供給市場的供求情況和資金機會成本,有利於形成利率市場化。目前銀行的利率上浮幅度過大,無形中增加了市場主體的成本。再次,民間融資有利於民間資金在當地的聚集,有利於滿足本地生產性資金的的需求,優化資源配置。最後,民間融資有利於推動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民間融資多發生在較小的範圍之內,比較有效的解決了融資借貸雙方資訊不對稱的弊端。特別是在目前,在自然人和法人的社會徵信體系尚未建立的情況下,民間融資的興起有利於推動和建立良性的金融生態環境。

(四)從目前我國徵信體系的現狀來考察

從2002年開始,我國開始致力於建立以自然人和法人為主的徵信體系,時至今日,由於各方面的原因,徵信體系還尚未建立。眾所周知,商業銀行是經營信用和風險的單位,但由於我國金融徵信制度體系很不發達,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和個人的信用狀況幾乎無法瞭解,造成中小企業貸款難和消費信貸的高風險性,這也是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不暢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金融徵信制度的完善應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在完善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的同時,必須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消費貸款信用等級制度。作為信用評分的依據可以包括企業所有人或消費者的收入狀況、債務餘額、財產、僱傭狀況、住宅所有權,以及以往銀行貸款行為記錄。歐美髮達市場經濟國家經驗表明,建立廣泛的社會信用制度需要一個長期過程,短期之內銀行貸款風險只能通過增加貸款擔保機構來緩解。考慮貸款擔保活動的高風險性,人民銀行應著重抓好國家和省級兩級再擔保機構的建設。此外,積極發展貸款保險業務也是彌補金融徵信體系缺位的重要手段。由此觀之,民間融資的蓬勃興起也是我國個人和企業徵信體系不健全的必然結果。

(五)從我國目前的直接融資法律制度來考察

縱觀我國證監會制訂的大量融資政策,在這些政策中,國有企業一般享有優先進入資本市場的特權,使上市成為專為國有企業公司化改革服務和“脫貧”的工具。而對非國有企業而言,上市的門檻過高。根據《公司法》規定,發行股票須經證監會核准;發行公司債券亦須審批,其資本金要求顯然對於非國有經濟來說太高不可攀,財務會計報表的要求也難以做到,因此現行的法律未為非國有經濟提供在證券市場融資的有力保障。所以有必要建立如下相關法律制度:

1、增加資本市場的交易品種。除了現金、上市流通的證券外,建立股票市場與債券市場以外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及投資基金市場,增大市場容量。

2、改變現在的股權結構,打破國有股與法人股不可流通的局面。這樣非國有經濟和國有企業一樣,可以通過“收購”或“買殼上市”的行為進入證券市場。

3、建立多種合法的交易組織形式,使非國有經濟不限於場內集中交易的嚴格限制,可以在較為靈活的場外交易市場上融資。

4、設立二板市場,拓寬非國有經濟的直接融資渠道。通過設立二板市場,可有力推進高科技民營企業發展,為其提供一條門檻較低的上市融資渠道。

民間融資常常容易引發犯罪,常見的就是集資詐騙罪與非法集資罪。一般涉嫌了犯罪,那麼借款人借出去的錢,往往也就不怎麼容易收回來了。所以,各位在進行民間融資之前,一定要考慮清楚。如有需要,可以委託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處理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