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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審查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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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審查稽核制度
應該怎麼審查行政合同

1、審查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公平合理


行政合同的條款不能與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相牴觸,不得違反法律規範的明確規定,合同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


2、審查行政主體單方行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行政主體採取單方行為必須要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單方行為屬於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行政行為。


3、審查行政主體和相對方是否嚴格履約


是否約定違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應當承擔何種違約責任等。


4、審查簽訂行政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法


行政主體是訂立合同的發動者,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必須是與其依法享有的行政職權密切相關的合同,行政主體越權簽訂的行政合同是無效的行政合同。如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採用行政合同這種特定行政行為的話,行政主體不能任意改變,以強制代替協商,也不能強制無履行合同能力或條件的對方當事人簽訂行政合同。 同時,行政主體必須嚴格依法行使職權,不能憑藉自己的優越地位將某些法律未賦予的權利通過合同的方式使自己額外獲有。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 規規定的許可權,不得擅自違反,否則所訂立的合同無效。


5、審查行政相對方是否符合締約的條件


如果行政相對方不符合法定條件,行政合同將無效。如行政處罰主體將其自身的行政處罰權委託他人行使,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該被委託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6、審查行政主體行使優益權是否合法


優益權是行政主體作為合同的管理方為實現行政公務的目的而享有的特權,由於法律法規對這些權力的行使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又沒有規定對這些權力行使的 監督責任,導致行政主體在合同的履行中利用自己的特權干涉對方當事人的合法經營自主權或違法要求相對方履行義務, 損害相對方的合法權益,這些特權的行使已超出了保障合同如約履行的限制。


7、審查訂立合同的程式和形式是否合法


行政程式的公正與合法,直接關係到實體內容的合法與正確。司法審查行政合同,亦應注重對合同的締結程式、方式和形式進行審查。如審查行政主體締結合同時有無營私舞弊行為;是否採用公開的招標、邀請發價、直接磋商等訂立合同的方式;尤其對採用直接磋商訂立合同的,審查有無監督部門和有關機關參加;審查經法定職能部門審批的各種手續和程式是否完備與合法,對於有限自然資源的利用等行政合同,行政主體應當採取向社會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行政主體一般不得采取 暗箱操作的方式自行決定簽約主體。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行政合同訴訟使用民事訴訟法的這種想法並沒有錯誤,但是行政合同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法解決的前提必須是有些內容在行政訴訟法當中並沒有規定,比如說行政合同在訴訟期間關係到財產保全、簡易程式的,可能我國的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不是特別全面,那就參考民事訴訟法來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