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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後勞動能力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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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後勞動能力鑑定書
勞動能力鑑定書如何補辦

勞動能力鑑定程式有以下步驟:


1、 提出申請凡因工、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職工,用人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以書面形式向勞動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勞動鑑定申請表》。企業不提出申請的,職工及其親屬可以申請,勞動鑑定委員會不得拒絕。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請主體不同而有所區別。


應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工傷診斷證明,以及醫院記載的有關負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治療情況等資料(包括有關的放射材料)。


2、 進行審查:


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勞動鑑定的日常工作。勞動鑑定辦公室工作人員接到勞動鑑定申報後,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申請的事項是否屬於勞動鑑定的內容;


(2)申請的勞動鑑定是否屬於本鑑定委員會受理;


(3)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並符合要求;


對申請書不明確,有關材料不齊備的,應指導申請人予以補充。


3、 鑑定程式:


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經審查決定受理的申請,可以根據鑑定情況,選擇以下程式:


(1)將申請書及報送材料分類、分科整理、登記;


(2)通知用人單位和被鑑定人有關鑑定事宜。(如:鑑定的時間、地點、注意事項等),並組織協調鑑定工作;


(3)指定勞動鑑定醫院、聘用勞動鑑定專家組成技術鑑定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