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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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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

本案已經認定為工傷就沒有必要再對工傷認定申請複議,另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如果你對勞動能力鑑定結果有異議,只能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再次鑑定,具體事宜你可諮詢一下勞動部門,看看是否已超過異議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