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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的步驟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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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的步驟包含哪些
法院調解的步驟包含哪些
調解的步驟:
一、調解的程式:調解的開始
調解無論在哪種程式和哪個階段適用,它的開始均包括兩種方式:
一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
二是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
審判人員在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徵求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的意見,講明調解的好處、要求和具體作法,並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用簡便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證人到庭,為調解的進行做好準備。
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主持。
二、調解開始後,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於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然後,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引導當事人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提出建議方案供雙方當事人參考,但是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建議方案。當事人雙方或者單方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
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經特別授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定訴訟代理人簽名。
三、調解的結束就是整個調解過程中的最後一個步驟。無論調解的結果是怎樣的,調解人員都不能私自干涉。
這裡要說明的是,調解的結束包括兩種情況:
(一)因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
(二)因調解不成,未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
對於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
對於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不被人民認可的,人民應當結束調解程式,恢復審判,及時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調不決,這是不合適的。
在提起離婚訴訟之前,都會在前進行離婚調解。這是為了緩和夫妻間的矛盾、減少離婚,不少國家都有關於“和解”的規定和調解的法定程式。如法國、比利時、前蘇聯等一些國家在離婚訴訟程式一章裡,專門增設了調解的條款。德國、法國等也有鼓勵調解的規定。英國、加拿大、規定在離婚訴訟時法庭要考慮一切有關因素,包括調解的可能性的原則精神,並可應當事人請求任命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