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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人還有擔保合同 | 要承擔償還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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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人還有擔保合同,要承擔償還責任嗎
刑事犯罪人還有擔保合同,要承擔償還責任嗎
1、被擔保人刑事犯罪,擔保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以擔保民間借貸合同為例,如果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擔保行為就是有效的,擔保人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償還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物件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